立法會十五題:警方採購裝備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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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自本年六月至今,警方為驅散人群而使用的催淚彈(包括催淚煙子彈和手擲催淚彈)約達16 000枚,以致公眾十分關注催淚煙對健康的影響。此外,警方近月使用的內地製造催淚彈在燃燒時的溫度高於以往使用的催淚彈,容易引起火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在過去12個月採購內地製造的(i)催淚煙子彈、(ii)手擲催淚彈及(iii)其他槍械和彈藥(請註明)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採購的日期分別為何;
 
(二)警方選擇槍械及彈藥供應商時採用的標準及程序;
 
(三)警方有否在採購前為每種槍械及彈藥進行安全及合適度的測試;如有,在過去12個月進行的該等測試的結果為何;
 
(四)警方有否就正確使用每種內地製造的槍械及彈藥,提供訓練予警務人員;如有,該等訓練是否有異於就購自其他地方的槍械及彈藥所提供的訓練;
 
(五)鑑於政府較早前表示,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並沒有發現文獻或科學證據顯示因使用催淚煙而引致二噁英中毒的個案,衞生署、香港中毒諮詢中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否就警方使用的特定催淚彈型號所釋放的有毒化學物,以及就催淚煙所導致的二噁英中毒風險及其他健康問題風險進行實證研究,並在研究時考慮到警方會於單一日內數次在同一人口密集的市區範圍內使用數以百計該等催淚彈的情況;

(六)鑑於政府較早前表示,自本年六月至今,各空氣質素監測站及各水質監測站錄到的監測結果均未見異常,(i)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是否知悉被施放的催淚煙的成分,以及(ii)現時用以計算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及監測水質所分別採用的參數有否涵蓋該等成分,以便可檢測到該等成分;
 
(七)鑑於政府聲稱催淚煙基本上是粒子,並會限制在局部範圍內擴散,環保署會否利用現有的固定位置空氣質素監測站或以其他方式,加強監測空氣質素,從而檢測到因頻密使用催淚煙而導致的任何局部地區性空氣質素變化;
 
(八)鑑於有報告指出,在一些曾頻密使用催淚彈的地點,有記者及附近居民在吸入催淚煙後出現嚴重健康問題,政府因應該等報告採取了甚麼行動;
 
(九)政府會否考慮盡速設立一個全民健康監察系統,以檢測任何可能與吸入催淚煙相關的異常健康報告;如會,詳情為何;
 
(十)警方就使用催淚彈發出的相關指引及進行的相關訓練,有否述明在甚麼情況下或在何種環境下不應使用催淚彈;及
 
(十一)鑑於食物環境衞生署已向其僱員和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有關清理催淚煙殘留物的工作指引,政府可否提供該等指引的文本?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必須守法。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自今年六月九日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1 0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的暴力違法行為。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維護法紀,保障社會安寧。如果市民能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指引。警務人員只會在必需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各種警告,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警方所有武力的使用都是按實際情況和需要而作出的審慎決定。使用催淚煙是為了在警方和示威者之間製造安全距離,避免出現近距離的衝突,務求在作出驅散及控制暴力場面的同時,盡量減低雙方受傷的機會。
      
  就郭榮鏗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至(四)及(十)警隊一直按照既定的政策與《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規例》),按行動需要對世界各地不同類型的裝備及彈藥進行市場調查和實際測試,確保所採購的裝備及彈藥符合安全標準。根據《規例》,警隊的管制人員(即警務處處長)須負責在其管制範圍內的採購決定,確保這些採購工作嚴格遵守《規例》。警方所採購的催淚彈均已通過安全測試,確保有關彈藥的穩定性及安全性合乎規格。
 
  就警方所使用的裝備的採購細節,由於涉及行動部署,為避免影響警方的行動能力,不宜公開。警方會繼續根據廠方及內部指引,安全地使用催淚煙。
      
  警方持續地檢視警務人員現有的裝備,並依照既定政策、程序及守則採購適當的裝備和彈藥,及向人員提供相關的訓練,以確保人員能提升行動能力及應對實際的行動需要。
      
  就武力及槍械使用而言,警方一直有嚴格的守則及指引。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就操作催淚煙而言,每名操作催淚煙的警務人員均需接受相關訓練,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催淚煙,並確保能夠專業地執行職務。
 
(五)、(八)及(九)就催淚煙對人體的影響,衞生署已將有關催淚煙的健康資訊上載至衞生防護中心網頁,供市民參考。有關的健康資訊見附錄。一般而言,催淚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視乎多種因素,例如催淚煙內的具體化學成分、所暴露的時間和劑量、暴露途徑、個人的健康狀況,以及暴露時所處的環境等。如有任何人士因接觸催淚煙霧而持續感到不適,應諮詢專業醫護人員的意見。
 
  根據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資料,有市民在接觸催淚煙後,因身體不適到醫管局轄下急症室求診。曾接觸催淚煙的人士一般出現輕微的呼吸系統和皮膚不適的症狀,並沒有嚴重的身體影響。他們在急症室進行清洗及接受治療後,大部分可即時出院。醫管局轄下18間急症室均設有清洗設施,協助受到生化/有害物質污染的傷者進行清洗。醫護人員亦具備經驗處理有關個案。
      
  衞生署及醫管局轄下的香港中毒諮詢中心曾檢視醫學文獻及科學研究,沒有文獻或研究顯示使用催淚煙而引致二噁英中毒的個案。
      
  我們會繼續從公共衞生的角度積極研究和了解有關的情況,亦會繼續與相關範疇的專家保持聯繫,希望透過更多的溝通和解說,可以令市民得到準確的資訊。
      
  我們留意到香港中文大學(中文大學)在校園不同地點(包括曾經發放催淚煙的地點)採取泥土和水樣本作化驗,以檢測是否有二噁英等污染物。根據中文大學公告所得的了解,有關化驗的結論為這些污染物在泥土和水樣本的含量遠低於安全標準值,「對健康的危害不顯著」。
 
(六)及(七)催淚煙的成分含鄰-氯代苯亞甲基丙二腈,簡稱CS。由於CS並不常存在於空氣或水體的物質,環保署沒有將其作為計算空氣質素健康指數或監測水質的參數。不過,由於催淚煙是以粒子狀態釋放於空氣中,因此,催淚煙對附近地區空氣質素的影響亦會反映在空氣監測站錄得的懸浮粒子數據中。環保署分析了自今年六月至今曾施放催淚煙地區附近空氣監測站錄得的粒子數據,比對在施放催淚煙期間和未施放催淚煙之前時段附近監測站的粒子濃度是否有明顯變化,亦比對同期間其他沒有施放催淚煙地區監測站的數據。環保署根據有關分析,並沒有發現在曾被施放催淚煙地區附近的監測站錄得的粒子水平出現異常的情況,顯示催淚煙並未使到有關地區的粒子濃度明顯增加。然而環保署發現有個案當附近有縱火情況時,監測站錄得數小時粒子濃度上升至高於當天正常水平兩倍,這顯示縱火活動會對附近地區的空氣質素造成影響。
 
(十一)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已向其員工和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工作指引,當中包括清理化學物品殘留物需注意的事項及個人防護裝備。其中,指引訂明清潔工人在進行有關工作時需戴上口罩、橡膠手套、膠圍裙等。如認為有需要,應戴上N95(或同級)呼吸器、眼罩及帽等。如受影響的公眾地方懷疑有化學物品殘留物,不應使用高壓水槍或高速清洗盤等工具,避免重新揚起殘留微粒。此外,在採用洗街車沖洗街道時,須將洗街車的輔助引擎關掉或將噴嘴水壓調至最低,以免揚起殘留微粒。清潔工人在工作時如發現有危險品或化學廢料,必須通知食環署轉介相關部門跟進處理。食環署人員亦有進行定期和突擊巡查,以查核承辦商的服務表現。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