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香港居民於內地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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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八月八日,一名當時任職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公幹,並於同日被內地執法當局拘留。他指稱在被拘留期間遭不人道對待。他在被行政拘留15日後獲釋,並正在第三地尋求庇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人士表示,內地執法人員聲稱會向國際刑警發送函件以供轉交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再由警務處將函件交予其家屬,從而將他的案件通知其家屬,警務處有否接獲該函件;若有,為何警務處沒有將函件轉交該人的家屬;若否,警務處會否向內地執法當局了解該函件曾否送出;
 
(二)鑑於上述人士聲稱獲告知,若他接受媒體採訪並公開談及其涉嫌干犯的罪行以外的任何內容,他便會被帶返內地,有何措施保障該人在回港後的人身自由,以及在他獲內地執法當局釋放後,政府有否聯絡他,向他提供可能需要的協助;
 
(三)政府會否就上述人士所作指控向內地執法當局作出了解,以及若發現指控屬實,毫不含糊地對有關當局作出譴責;
 
(四)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於內地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人數為何;
 
(五)是否知悉,內地執法當局通知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的家屬所依循的程序,以及過去三年每年有關當局在採取執法行動時依循該程序的次數為何;
 
(六)為何行政拘留並不在警務處與內地執法當局所設立的現有通報機制的範圍內;雙方會否商討將通報機制的範圍擴展至涵蓋行政拘留;及
 
(七)是否知悉,現時受僱於各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人數為何;有何措施確保這些人士在內地遭行政拘留時可得到所需協助?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一向重視香港居民在境外被拘留或監禁的個案,並且關注有關港人的合法權益及致力為他們提供協助。同時,任何人士在香港境外必須遵守當地的法規。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在香港境外任何當局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執法行動。
 
  如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拘留或遇上刑事訴訟求助,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或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及求助人(通常是有關香港居民的家屬)的意願,向求助人了解案件詳情,向他們解釋相關的內地法律、法規和刑事罪行審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慮聘請內地律師擔任其法律代表,就其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求助人提供當地律師協會的聯絡資料。若求助人提出要求,駐內地辦事處會按情況把他們的訴求按既定機制向相關內地機關反映。
 
  問題所提及的據報案件,媒體亦有報導。內地當局已表示當事人因涉嫖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留15日,期間內地機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因此在回答郭議員的問題時,並不表示我們認同問題中所指的情節和內容。
 
  就議員的問題,經諮詢相關的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就問題所提及的個案,入境處在今年八月九日接獲當事人家屬求助後,已立即透過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了解及跟進事件,並已按家屬的意願提供適切的協助及意見。同時,警方亦接獲當事人家屬報案,並把案件列作失蹤人口處理。當事人在八月下旬獲釋回港後,再沒有向特區政府表達需要進一步求助。就問題所提及的其他事情,屬個案的細節,我們不作評論。
 
  香港以外的執法機關,包括內地和海外的執法機關,在香港均無權執法。所有香港境外的執法人員如果在香港執法,是違反香港法律。如有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依法處理。任何人如擔心自身安全,可直接與警方聯絡。
 
(四)至(七)根據現行相互通報機制,內地及香港特區會就雙方居民就以下兩類個案作出通報:i)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及ii)非正常死亡的個案。
 
  內地向特區政府通報有關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今年一月至十一月,內地通報單位作出了共855次有關香港居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通報,當中涉及659名香港居民,有關涉嫌罪行包括吸毒、詐騙及走私等。在接獲內地通報後,特區政府會盡快通知相關香港居民的家屬有關該人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讓家屬考慮及決定是否聘用當地律師或為有關港人提供其他協助,並在有需要時向特區政府尋求協助。
 
  行政拘留的個案多涉及當事人在內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規行為­,不屬於相互通報機制範圍。儘管如此,內地執法機關亦會依據內地法規通知被處罰人家屬,但當事人並不一定願意將其個案向家人透露。無論如何,如接到香港居民求助,入境處及/或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及求助人的意願提供適切的協助。
 
  當局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數字。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