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為中產階層提供的紓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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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的本地生產總值已連續兩季錄得負增長,顯示香港經濟已步入技術性衰退。日前,財政司司長更指在經濟環境轉差的情況下,今個財政年度稅收及賣地收入預計會銳減,因此政府將錄得十五年來首次的財政赤字。從業員人數逾50萬的零售及餐飲業營商環境惡劣,近兩個月已有300多家食肆結業,該行業失業率急升至6.1%,創六年新高。建造業失業率亦急攀至4.9%。此外,本年首三季破產個案宗數為5 940宗,按年上升7.7%。另外,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負資產)宗數亦有上升趨勢。本年第四季及明年香港經濟狀況不容樂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在經濟狀況預期持續轉差下,本年第四季及明年失業人口、破產及負資產個案宗數會否明顯上升;如有,幅度為何;
 
(二)鑑於有中產階層人士指出,政府四輪紓困措施主要扶助中小企業及基層人士,中產階層人士受惠不大,政府會否考慮盡快推出措施(例如提供子女境外升學開支和聘用外傭開支免稅額,以及寬免本年度全年薪俸稅),以協助中產階層人士渡過難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不少中產小業主投訴,他們除了須繳交差餉外,還須繳交連年上升的地租,政府會否修訂只提供差餉寬免的政策,並同時提供地租寬免,以減輕小業主的負擔;及
 
(四)因應有市民批評,第四輪紓困措施中的分期繳稅免徵附加費措施,在申請程序簡易度、審批效率及成效等方面均遠遜於早前本地某富商推行的紓困計劃,因此無助有經濟困難納稅人渡過難關,亦令人擔心會一如向市民派發4,000元的關愛共享計劃問題多多(例如遺失申請表、遲遲未審批申請的問題),政府有否評估推行該措施所涉額外人手及行政開支,以及平均每宗申請審批時間;會否簡化有關程序,以方便有需要的市民申請,以及省卻不必要的行政開支?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隨着香港經濟情況繼續惡化,勞工市場亦進一步轉弱。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由二○一九年第二季的2.8%,逐步上升至九至十一月的3.2%。同期失業人數增加約11 200人至125 400人。參考過往的經驗,倘若整體經濟特別是消費市道持續顯著轉弱,本地勞工市場短期內料會面對巨大壓力。
 
  二○一九年首十個月累計的提交破產呈請數目為6 725宗。破產個案宗數會因不同因素而變動,其未來趨勢亦難以預測。一般而言,如經濟環境轉差和失業率上升,破產個案的數目可能增加。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調查,二○一九年第三季末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有53宗。這些個案大部分為銀行職員的住屋按揭貸款,少數涉及按揭保險計劃的貸款。如經濟狀況繼續轉差,樓價或會跟隨調整。屆時負資產個案或會上升,目前難以預測調整幅度。
 
  政府會保持警覺,繼續密切留意經濟表現和相關情況。
 
(二)及(四)為應對極具挑戰的內外經濟環境,政府自二○一九年八月起,已公布了四輪撐企業、保就業、紓民困的支援措施,惠及不同市民和行業,共涉及超過250億元。當中惠及市民的措施包括為每個電力住宅用戶提供一次性2,000元的電費補貼;在二○一九/二○學年為幼稚園、小學及中學日校學生提供每人2,500元的津貼;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人士發放額外津貼;並就在職家庭津貼及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作出相若安排;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和香港房屋協會公共租住單位的較低收入租戶代繳一個月租金;以及由關愛基金為非公屋住戶和未領取綜援的低收入家庭(俗稱「N無人士」)提供一次過生活津貼等。
 
  就二○一八/一九課稅年度而言,政府已宣布將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的稅務寬免百分比提升至100%,上限則維持在20,000元,稅務局會在評稅通知書中反映這項稅務減免。此外,有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期繳付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如獲稅務局批准分期繳付稅款,相關的未繳稅款可獲豁免加徵附加費,為期不超過一年。
 
  稅務局一向設有機制,處理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的分期繳稅申請,有關申請為稅務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涉及額外開支。
 
  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稅,應在收到稅單後盡快向稅務局提出。
 
  財政司司長正準備二○二○至二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並進行公眾諮詢。財政司司長會採取具前瞻性和策略性的理財方針,制定措施回應市民的需要。
 
(三)政府會因應每年的經濟和政府財政狀況考慮是否提供差餉寬減。財政司司長在二○一九至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寬免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物業單位該年度全年四季的差餉,每個物業單位每季以1,500元為上限。其後,財政司司長又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公布,在二○一九至二○年度第四季向非住宅物業單位提供進一步的差餉寬減,寬減上限由每個物業單位1,500元上調至5,000元。
 
  就地租而言,根據《基本法》第121條,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批出的,或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而不超過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約,承租人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或土地上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
 
  由於《基本法》已就相關的土地契約訂明繳納地租的責任,政府須遵行《基本法》的規定,因此未能以任何形式寬免有關土地契約的地租。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