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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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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在我正式回應郭榮鏗議員的動議前,我要澄清數點。

  律政司司長到英國是純屬公務,絕不是為私人事務。她推廣香港作為一個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這是很重要。近年,香港在國際上越來越重要,我們有制度優勢,在法律方面,我們除了是一個法治的地方外,我們的司法獨立。在仲裁方面,香港做得不錯,是出色的,亦帶動香港的未來發展。所以,雖然司長是工作忙,行政長官亦鼓勵司長盡量抽時間對外推廣香港。「出路」這個字眼說得對,就是希望香港有多元出路,帶動香港青年可以向上流動、專業發展,所以司長這次去英國真真正正是為公務的,絕對無半點私務工作。她在國際仲裁上相當有地位,大家都知道鄭司長是第一個(出任特許仲裁學會)的亞洲女性主席,所以她在國際仲裁層面相當受人尊敬。所以,她有機會到英國去一個學會的講座,那是一個國際性、殿堂級的學會。大家不要有任何猜測,亦不要抹黑司長出席一個為我們香港拼搏的公務活動。另外,在英國時她亦出來解釋了,她要療傷,因為大家都知道她被人推跌到地上受傷。她的手腕嚴重受傷須要動手術,亦需要鑲鋁片,她都已解釋過。她去北京亦是大使館的安排,並不是她自己要求在國內療傷。她已經盡量縮短病假回港,現時已經正式投入工作。我希望大家還鄭司長一個公道。我們的司局長最近的一連串外訪,目的真真正正是對香港的對外形象很重要,因為香港是一個國際都會及開放的城市,我們並不是一個小城市,我們要繼續保持我們的國際形象,我相信議員亦會同意我們這個做法,要平衡兩方面的需求──本地事業是重要,但對外亦不能夠完全忽視。

​  現正式回應郭議員的動議,我很簡單回應。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三條第(十)項提出動議,傳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就處理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上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後參與或涉及任何其他行業、商業、職業、商行、公司(包括私人或公眾)、商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公共機構或私營專業業務的工作相關事宜,出示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以及作證和提供證據。我懇請議員否決這項議案。

  郭議員提出的動議主要關乎律政司司長在上任後繼續參與處理數宗國際仲裁個案。我要清楚指出,律政司司長已在上任時按主要官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第14條的規定,徵求行政長官批准她在上任後短暫時間內完成處理包括六宗國際仲裁個案的若干外間事務。經考慮司長須在極短時間內作上任前準備這特殊情況,而司長繼續處理這些事務不會影響她執行公務,亦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在去年一月初發出有關批准。司長去年在完成該六宗仲裁個案的最後裁決、中間指令或命令程序後,已辭任這些個案的仲裁員職務。除該六宗個案外,律政司司長在上任後完全沒有處理任何其他仲裁個案。故此,我們認為郭榮鏗議員提出的動議並沒有足夠理據基礎。

  根據主要官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第14條的規定,主要官員在任期內,除非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並符合行政長官所施加的條件或規定,否則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其他行業、商業、職業、商行、公司(包括私人或公眾)、商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公共機構或私營專業業務的工作(不論以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後董事、僱員或其他身分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有關工作)。相關規定的內容亦載列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任命鄭若驊女士為律政司司長,於同月六日生效。正如特區政府於去年年初向公眾解釋,由於鄭女士願意接受行政長官邀請出任律政司司長,至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任命,整個過程極為緊湊。鄭女士只有很短時間作出上任前準備,當中包括處理自己的資深大律師私人執業事務及很多原先她已承諾擔任的多項事務,例如辭去多個本地或國際專業組織的職位和公職,以及推卻參與處理多宗本地及國際訴訟和仲裁個案等。然而,行政長官獲悉鄭女士正處理六宗仲裁個案及其他一些事務,須給予多些時間完成處理。

  就該六宗仲裁個案,當中有尚待作出最後裁決的,亦有尚待作出中間指令或命令的,而司長上任後,這些個案的實體聆訊或中間程序申請的聆訊及/或陳詞已基本完成,僅餘下由相關仲裁庭擬定及頒發相關最後裁決、中間指令或命令的程序。司長表示,該六宗個案並不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這職位或任何香港公共組織,而仲裁過程中亦沒有觸及任何涉及香港特區政府或律政司司長的公務事宜。若她即時辭去該六宗仲裁個案的仲裁員職務,將有違她作為仲裁員應負的責任,為仲裁雙方帶來極大的不便或損失。

  考慮到司長在就任前需要在很短時間內處理與其私人執業相關的事務及其他原先承諾擔任的職務等實際情況,同時為盡量避免對所涉及人士(當中包括相關仲裁方)造成不便,行政長官按主要官員的《服務條件說明書》第14條的規定,批准鄭司長可在上任後完成處理有關事務,包括剛才提到的六宗仲裁個案。而司長就該六宗仲裁個案自二○一八年一月六日起(即自出任司長之日起)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的收益會全數捐作慈善用途。

  主席,總括而言,行政長官批准律政司司長在上任後短暫時間內完成處理若干外間職務,是基於實際和特殊情況作出的一項合乎情理的安排。司長去年在履行相關責任後已辭去這些外間職務。特區政府及律政司司長亦已就有關情況向公眾清楚全面交代。故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也不應該,浪費立法會和行政機關的寶貴時間和資源討論此課題。

  主席,我懇請議員否決此動議。多謝。
 
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