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警方打擊網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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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學生家長表示,其子女在玩網絡遊戲時收到其他遊戲參與者邀請參與示威活動。此外,警方在本年六月九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在示威衝突中拘捕3 001人,當中三分之一為學生,430人為未成年人士,情況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激進人士可透過網絡遊戲的即時通訊功能煽動未成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但網絡遊戲目前未受監管亦難以監管(原因是其伺服器大多設在海外),政府有何對策堵塞該漏洞;
 
(二)鑑於有未成年人士響應網上討論區的號召,仿效網上影片自製武器並攜帶該等武器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政府會否就網上及社交媒體資訊在反修例運動中的角色及其影響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從而制訂應對措施;
 
(三)會否加強透過互聯網、網絡遊戲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平台呼籲未成年人士切勿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
 
(四)自今年六月九日以來,有多少名未成年人士在示威活動中被拘捕或登記個人資料後放行,並按該等人士的所屬年齡組別、性別、教育程度、居住地區,以及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列出分項數字;若沒有該等數字,會否進行收集;
 
(五)有否深入了解第(四)項所述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的原因,包括他們接觸有關資訊的渠道,以及其教師或家長有否煽動或支持他們參與有關活動;若有了解,詳情為何;若否,會否作出了解;
 
(六)有否就第(四)項所述人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與他們的家長及就讀學校聯繫,以便向有關各方提供所需的輔導及支援服務;及
 
(七)鑑於據報有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未成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警方有否就此展開調查及採取拘捕行動?
 
答覆:
 
主席:
 
  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所以,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
 
  警務人員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於不法份子透過互聯網所犯的非法行為,必定會嚴厲執法。
 
  有鑑於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今年一月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就電腦網絡罪行展開研究。小組委員會的研究工作正在進行中,以找出電腦網絡迅速發展帶來的挑戰,檢討現有法例和其他相關措施,亦會探討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並建議可作出哪些法律改革。我們會密切留意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就張國鈞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雖然現行未有管制網絡遊戲的一般性法例,但如涉及煽動犯罪(包括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會,或協助及教唆參與有關罪行),無論這些行為發生在網上或現實世界,現行有關的刑法是適用的。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下的「刑事恐嚇」、第60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第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下的「勒索」,對網上行為亦適用。此外,於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亦可能觸犯其他罪行,例如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侵犯知識產權」或「誹謗」等。就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簡單而言,任何煽動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
 
  因此網上的違法行為,並非無法可依。網上網下如屬違法,同樣要負上法律責任。
 
(二)及(五)政府一直密切注意網上犯罪或協助、教唆別人犯罪的行為和趨勢。這包括涉及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製造或管有武器及違法物品,以及協助及教唆有關違法行為或活動等罪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有關的網上行為在現實世界亦屬違法的,警方便可透過相關的法例執法。為防止及偵查罪行,警方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包括網上平台的資訊及信息。
 
  警方會繼續密切注意在網上可能發生的犯罪活動並採取執法行動,針對性及專業地在互聯網的公眾平台搜尋可能與罪案有關的資料。若有任何違法、暴力或破壞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政府必定會嚴肅跟進,絕不姑息。
 
  政府留意到網上資訊及社交媒體就過去六個月的公眾活動及涉及的違法行為的影響,當中包括討論、鼓吹、計劃、散播危害信息、謠言及假新聞以抹黑警隊和挑撥社會矛盾等。政府密切留意相關發展,警方亦會收集情報,並針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士進行犯法行為的資訊、人士和活動,務求防止、打擊及偵破相關的犯法行為。
 
(三)除了透過《警訊》及傳統媒體(電視台、電台及報章)向市民發放相關信息外,警方亦有透過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發放防罪資訊及呼籲市民不應參與非法集結及相關的違法行為,例如透過警隊的網頁、YouTube頻道、Facebook專頁、Instagram、Twitter及微博帳號等,呼籲遊行人士到達終點後應盡快離開及不要作出違法行為,以及指出暴力和破壞行為可能干犯的罪行,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四)截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修訂《逃犯條例》公眾活動相關而被捕的18歲以下人士共有914人,涉及罪名包括暴動、非法集結、刑事毁壞、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等。按被捕人年齡、性別及當中學生數目分類如下:
 
 
16歲以下 240 (234) 102 (99)
16至17歲 394 (354) 178 (170)
註:括號內為學生數目
 
  而在香港理工大學事件中,約有300名18歲以下人士於登記個人資料後被放行。警方沒有就這類人士的教育程度或居住地區資料作分類統計。
 
(六)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如有學生涉嫌參與違法行為或被捕,學校一般會即時為他們及受事件影響的學生提供情緒支援,以及結合訓育和輔導跟進有關個案。這些學生一方面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另一方面需要自我反思,明辨是非,以及重新建立正面的價值觀。就確保學校有系統地推展相關的訓輔工作,教育局正考慮要求學校提交具體的支援方案及匯報有關進度。由於學生涉及的行為在性質及嚴重性等方面有很大差異,學生本身的背景,包括家庭背景、成長經歷、學業成績以至過往的品行等亦各有不同,其中一些個案更涉及司法程序,教育局會審慎考慮及徵詢有關專家的意見。
 
  專上院校方面,教育局了解各院校均設有輔導及支援機制,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的協助及支援服務。一般而言,院校會嘗試聯絡被捕的學生,按實際需要為他們提供法律諮詢途徑、24小時輔導支援、臨時住宿安排及其他支援。此外,院校會按需要啟動適用於學生的紀律程序,以讓違反院校規則或法例的學生了解及糾正錯誤,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七)警方在調查每宗違法個案時都會針對其組織及動機。如有證據或其他跡象顯示有人提供金錢利誘其他人參與違法行為,警方會嚴肅跟進,並予以起訴。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