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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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於本年十月兩度向一個社交平台的營運者發信,要求移除其平台上某些帖子,理由是該等帖子載有不實報道或仇恨言論,因此已違反有關平台的社群守則。關於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提出上述移除帖子要求的法律依據為何;警方提出該等要求前,有否徵詢律政司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二)有否評估,警方提出移除帖子的要求,有否侵犯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的言論自由及通訊自由;

(三)警方採用甚麼準則判斷(i)某一則帖子是否與警務工作有關,以及(ii)應否提出移除帖子或更正帖子內容的要求;

(四)現時有否監察各個社交平台的帖子;若有,負責的政府部門名稱,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五)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別向社交平台及網站的營運者提出(i)移除帖子及(ii)更正帖子內容(包括報道)的要求次數,以及分別有多少項要求獲遵辦?

答覆:

主席:

  根據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所提供的資料,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及(三)互聯網的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警務人員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警方在執行職務時,如須要求有關人士/機構(包括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包括向互聯網平台提出移除帖文的要求,會按照與職務相關的法例、程序或守則行事,並只會在執行職務上有必要時,才提出有關要求。

  ​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情況,警方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二)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這自由並非絕對。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部分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發表自由的權利,均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可以為(i)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ii)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的必要,得以經法律規定予以限制。任何人在行使上述權利的同時,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及在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警方一向尊重市民合法表達意見及言論自由,但當有關言論有可能觸犯法例,例如構成恐嚇的言論等,警方必須按情況及投訴作出跟進調查,以維持法紀和公眾秩序及安全。警方會就每件個案的情況及證據作出公正的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向互聯網平台提出移除帖文的要求。任何人如作出違法行為,警方必定不偏不倚嚴正執法。
  
  在過去數月,網上或社交媒體流傳很多虛假消息,特別是大量針對警隊的假新聞和沒有確實證據的指控。這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大多扭曲事實,製造社會恐慌,加深社會對立和分化,破壞警隊和市民的關係。政府強烈譴責這些在網上故意散播謠言的行爲,並會盡力提供資訊和事實,澄清虛假消息。政府呼籲市民應保持客觀、理性,切勿輕信無中生有的網上謠言。

(四)互聯網(包括社交平台)是一個充滿大量資訊的公眾平台。由於有人利用它作為犯案的媒介和工具,警方有責任打擊這些罪案並減少市民接觸有關的犯罪行為。

  為達致防止及偵破罪案的目的,警方在有需要時會進行「網上巡邏」,意即在互聯網的公眾平台上搜尋資料。警方也會根據警隊的行動優先次序,針對性及專業地在互聯網上的公眾平台搜尋可能與罪案有關的資料(例如假銀行網站、非法賭波活動、兒童色情物品的發布、毒品販賣、網上刑事誹謗等)。
  
  警方會繼續密切注意在網上可能發生的犯罪活動並採取執法行動。若有任何違法、暴力或破壞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政府必定會嚴肅跟進。

(五)各政府部門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向社交平台及網站的營運者提出移除帖子及更正帖子內容(包括報道)的要求次數,以及要求獲遵辦的次數,載列於附件。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