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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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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了允許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一直用於捕魚、但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船東重新遞交登記申請,並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在有限範圍內行使酌情權,考慮有關的申請個案。
   
  立法會於二○一二年修訂了《漁業保護條例》(《條例》),當中包括引入了新的登記制度,規定所有漁船須向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
   
  登記的其中一個條件,是漁船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在登記限期內,共約有4 500艘漁船獲登記。
   
  在遭拒絕登記申請的494宗個案中,319宗遭拒絕的理由是有關漁船並不符合上述的運作牌照規定。這些遭拒絕的個案,部分有可能是基於一些合理的原因,而非由漁民本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引致,例如正在維修而未獲海事處檢查的漁船,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當日便不可能領有有效的運作牌照。然而,現時的《條例》並沒有賦予漁護署署長酌情權處理該些個案。
   
  基於上述背景,我們建議修訂法例,讓漁護署署長酌情考慮這些個案。此外,有漁船船東可能以為根據現行規定,其漁船因未領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有效運作牌照而不可能向漁護署登記在本港捕魚作業,而已把漁船出售或棄置。因此,我們建議賦予漁護署署長酌情權考慮這些申請,發出臨時批准,給予合資格船東在指定時限內為一艘漁船登記的權利。
   
  除了實施本地漁船登記制度外,我們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止在本港拖網捕魚。因應禁拖措施,《條例》訂明前拖網漁船的船東可申請合資格登記證明書(證明書),用作登記一艘非拖網漁船。申請證明書的其中一項條件是前拖網漁船必須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已領有有效運作牌照。與涉及本地漁船的情況相若,漁護署署長在《條例》下亦無酌情權向在當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前拖網漁船發出證明書。就此,《條例草案》建議訂定條文考慮向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並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前拖網漁船發出證明書。
   
  我們已於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就建議諮詢了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並得到事務委員會的支持。業界對我們的建議亦表示支持。我們估計在法例修訂後只會有少數漁船申請恢復登記,因此不會大幅增加本地捕撈活動。
   
  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會公布登記計劃的安排,讓有意申請者和漁民團體知悉,並強調只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才合資格申請。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