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律政司的檢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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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與修例風波有關的被捕人士自本年六月起累計高達數千人,當中部分人陸續被控相關罪行。上月四日一宗涉及五名被告人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律政司檢控同意書被發現把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姓名弄錯,以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因此控方需撤回全部被告人的控罪。律政司其後對他們重新作出檢控。關於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檢控人員的出錯影響到審訊程序的案件宗數,以及有關錯誤的詳情;該等錯誤分別導致多少宗案件中止審訊、多少名被告人獲當庭釋放,以及多少名被定罪人士被判較輕刑罰;
 
(二)律政司有否對導致檢控人員出錯的原因進行檢討,以免再次出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涉事人員有否遭紀律處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為應付因處理修例風波相關案件而日趨繁重的檢控工作,律政司有否研究增聘人手和加快檢控工作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刑事司法過程包括調查、檢控、辯護、審裁及懲處。檢控人員的職責,屬於刑事司法過程的主要一環。在執行檢控工作時,檢控人員務必遵守和維護法治,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依法秉行公義。專業、無私和獨立地進行檢控工作,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關鍵。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一直肩負起該條訂下的憲制責任。
 
  由律政司編訂的《檢控守則》為檢控人員執行檢控工作提供參考基準和指引,當中指出檢控人員的責任,是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根據《檢控守則》第1.2段,檢控人員不得受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的因素影響。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律政司必須就所得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檢控守則》行事,不會因涉案者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所不同。
 
  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刑事檢控科團隊在進行檢控工作時,一貫秉持上述原則行事,不偏不倚、一視同仁,以維持司法公義。
 
  就陸頌雄議員的具體提問,律政司現詳細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沒有備存問題要求提供的數字。一般而言,律政司的檢控人員進行所有檢控工作時,包括處理檢控文件,均須嚴格按照法律和《檢控守則》下的相關指引專業地處理所有刑事案件。
 
  就本年十一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的處理情況,律政司在庭上已作出陳述,法庭亦已接納律政司的解釋。由於該案五名被告已隨即被捕和被控,而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二)公務員事務局制訂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為監察和評估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提供正式機制。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會如實、客觀和全面地反映於其評核報告中。
 
  公務員的行為、操守和表現如違反《公務員守則》或政府規例,其所屬部門會按既定程序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如在調查後當局認為有證據顯示有關公務員有不當行為或有公務員被法院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便會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譴責、嚴厲譴責、降級、迫令退休或革職等紀律處分。律政司的所有公務員,包括檢控人員,亦受上述同一機制規限。
 
  《檢控守則》亦闡述了檢控人員的角色及職務。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一直按照相關原則履行檢控職責,在任何時間皆秉持公正廉潔,謹慎從事,以最高標準來維持司法公義。
 
  律政司非常注重檢控人員的專業質素,並為檢控人員提供持續進修培訓。另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有既定程序,定時提醒所有檢控人員需注意的事項。刑事檢控科亦一直就刑事案件處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時作出檢討和更新,務求完善檢控工作。
 
(三)所有刑事案件的調查工作由執法機關負責,執法機關有需要時才會交予律政司獨立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無論任何時候,律政司都會竭盡所能,盡快為包括警方在內的執法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就每宗案件由展開調查至提出檢控所需要的處理時間,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所需的時間、證據的數量、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等。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現時有超過200名檢控人員。刑事檢控科一直設有一隊檢控人員專責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目的是保持處理的方法一致。鑑於最近有關「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增加,律政司亦安排了曾於該專責隊伍工作過的同事協助參與檢控決定的相關工作。在顧及刑事檢控科整體運作需要的情況下,我們不排除在未來有需要時採取適當措施,例如調動更多的人手處理相關案件。
 
  律政司會繼續與警方保持溝通,繼續以公正不阿、有效快捷的方式執行檢控工作。
 
  多謝主席。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