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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區議會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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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九條訂明,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而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開始。第569章附表第二條訂明,選舉委員會由1 200名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委員組成,當中第四界別下「港九各區議會」和「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委員分別有57和60名。另一方面,有若干名現屆區議會議員將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任滿後不再擔任有關區議會的議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上述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如在明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擔任區議會議員,會否被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一) 如會,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為何,因而出缺的數目是多少,以及當局須否在二○二一年年底的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進行前,就該等空缺進行有關界別分組的補選;如無須補選,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及當局訂立該(等)條文的理據為何;及

(二) 如否,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及當局訂立該(等)條文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該條例)第九條,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其組成日期起計五年,並須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二月一日組成。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據該條例附表第3(1B)及(1C)條,如代表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或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由民選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委員,不再擔任《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所指明的區議會的議員職位(該職位),則除非──

(i)他不再擔任該職位,是因為他作為該區議會的議員的任期屆滿;及

(ii)在緊接他不再擔任該職位後,他是該區議會的議員,

否則他即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如行政長官因該條例第4(b)或(c)條所列之原因(即行政長官去世或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而出缺,署理行政長官須根據該條例第五條就空缺作出宣布,而選舉登記主任須在空缺宣布作出後的14日內根據該條例附表第4(1)條,及按照《選管會規例》(註一)編製和發表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實際須填補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委員的空缺席位按選舉登記主任當時根據上述第4(1)條發表的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為準。根據該條例附表第5(1)條,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舉登記主任發表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i)確定在選舉委員會中代表每個界別分組(第2條列表4第1及2項所指明的界別分組(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立法會界別分組)除外)的委員數目;而

(ii)當如此確定為代表某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少於按照該條例附表第2(6)條配予該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時,則按照《選管會規例》安排舉行(如屬宗教界界別分組)補充提名或(如屬任何其他界別分組)界別分組補選,以填補在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該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空缺。

  在不出現該條例第4(b)或(c)條,及第5條的情況下,二○二二年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的1 200名界別分組委員席位人選,將根據該條例訂明形式於二○二二年二月一日組成,當中1 034名(註二)界別分組委員席位人選會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選出。根據該條例附表第16(1)條,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須於行政長官指明的日期舉行,有關的選舉日期有待確定。

註一: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條的定義,《選管會規例》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7條訂立的規例。

註二:不包括作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第4界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的36名委員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70名委員;以及按該條例附表第7(1)條由指定團體為新一屆任期提名出任第3界別宗教界界別分組的60名委員。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