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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公約》責任限額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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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航空運輸(修訂責任限額)(《蒙特利爾公約》)公告》星期五(十二月十三日)刊登憲報,公布《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對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指明的責任限額修訂,生效日期為十二月二十八日。

  有關修訂的內容如下:

(一)修訂對因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而產生損失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名旅客113,100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28,821特別提款權;

(二)修訂對在人員運輸中因延誤造成損失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名旅客4,694特別提款權提高至5,346特別提款權;

(三)修訂對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名旅客1,131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288特別提款權;以及

(四)修訂對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承擔的責任限額,由每公斤19特別提款權提高至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須每五年按既定機制,定期覆審《蒙特利爾公約》訂明對運載旅客、行李及貨物的責任限額。如通貨膨脹因素超越10%,責任限額便會予以修訂,以便適時更新,反映價格變動。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說:「國際民航組織最近表示已完成最新一次覆審,所得結論是通貨膨脹因素為13.9%,責任限額將予以修訂,並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政府已知會經營往返香港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包括所有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持證機構和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國際民航組織覆審責任限額事宜和相關修訂。

  《蒙特利爾公約》屬於國際條約,規管航空公司對旅客傷亡、行李及貨物的損壞或遺失,以及航班延誤需負的法律責任。香港藉《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實施公約。是次修訂乃根據有關條例第21條修訂附表1A及附表3指明的責任限額。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