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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暫不就香港航空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採取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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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在考慮香港航空的最新營運能力後,決定暫時不就香港航空持有的《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採取進一步行動,有關《許可證》維持有效。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屬法例C)第6條,民航處必須信納《許可證》持有人在器材、組織結構、人事、維修及其他支援等方面有能力,可適當及安全地營運其在香港登記的飛機作公共運輸用途。鑑於香港航空最新的財政情況,民航處十分關注香港航空營運其機隊的能力,因此於十二月二日要求香港航空作為《許可證》持有人作出申述,確認其能否繼續嚴格按照《1995年飛航(香港)令 》營運。香港航空其後向民航處提交了申述。
 
  民航處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表示:「民航處經審視香港航空的申述,並考慮了本處近日對該公司的巡查結果,以及過往的相關檢查記錄等因素後,信納香港航空有能力繼續嚴格按照《1995年飛航(香港)令 》適當及安全地營運,因此決定暫時不會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 》第62條就其《許可證》採取進一步行動。然而,民航處會繼續密切監察該公司的運作,如發現其未能按照《1995年飛航(香港)令 》營運,民航處會採取果斷行動。」
 
  發言人補充,「此外,民航處已再次提醒香港航空必須嚴格按照《1995年飛航(香港)令 》營運,以確保航空安全。民航處亦會繼續密切監察香港航空的航班運作及航空安全情況,積極巡查和審查該公司,確保其在器材、組織結構、人事、維修及其他支援等各方面均符合上述法例的標準,以確認其可適當及安全地營運,符合《許可證》的相關條件。」

 
 
2019年12月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1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