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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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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

主席:

  我十分感謝有九位議員對於建議任命的支持及提出的意見。就剛才議員提出的意見,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給我的資料,我現作出一個扼要回應。首先我想說說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

  一直以來,法官均遵照司法獨立的原則,依法判案。法官履行其司法職務時,只會依法考慮案中的法律問題及案件的是非曲直,並以無偏無懼、不偏不倚的態度為爭議作出裁決。法官在此前提下作出司法決定,並會就其決定提供全面的理據。所有法官(包括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履新時都必須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當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特區政府留意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於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指出,一般而言,基於司法獨立及公正,法官應該避免評論政治及其他具爭議的事宜。就有可能需要法庭處理的法律問題,法官更應避免發表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隨後亦已提醒所有法官有關上述事情的重要性。

  特區政府認為法官應恪守政治中立的原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法官評論政治事宜的指導非常清晰。

任命來自個別司法管轄區的法官

  一直以來,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簡稱「推薦委員會」)嚴格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基於人選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作出司法任命推薦。司法機構會向推薦委員會提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合獲任命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選,以供考慮。推薦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保密,不會對外公開,包括甄選條件。

  事實上,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推薦委員會一直在英國的法官和退休法官,以及澳洲及新西蘭的退休法官中推薦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原因是這些地方的法律體制與香港的法律體制很相似。在二○一八年,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一名來自加拿大的退休法官(即前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麥嘉琳),而該地方的法律體制在很多方面均與香港相似。

  展望將來,司法機構表示,會按需要繼續物色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以作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任命。

推薦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至於推薦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則是由法例訂明。現時,推薦委員會已包括來自司法機構及法律專業的代表,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即社會領袖。推薦委員會如此組成,有助平衡法律界與社會就司法任命事宜有關的意見,行之有效。

  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4條,立法會議員不得獲委任為推薦委員會委員。從整體而言,在考慮個別人士是否適合獲委任加入推薦委員會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任何司法任命相關事宜應避免政治化,以免對司法獨立的觀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均看不到有需要檢討推薦委員會的組成方法。

  主席,特區政府支持推薦委員會的兩項建議任命,岑耀信勳爵及潘兆初法官皆為地位顯赫、成就不凡的法官,委任他們將有助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繼續有效地守護香港的法治,彰顯公義。

  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兩項任命。多謝主席。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