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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六至十一月行動中受傷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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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本年六月以來,反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活動當中,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由最初衝擊立法會大樓及政府建築物、堵路、擲磚及癱瘓機場運作,演變至襲警、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縱火、毀壞港鐵站和商鋪,以及「私了」(即私刑對待的代稱)不同政見人士。有不少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受傷,亦有數千名示威者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六月以來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在示威活動中執勤時受傷,並按他們(i)受傷的身體部位和(ii)送院時傷勢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本年六月以來示威者首次被捕並其後獲准保釋的總人數,以及一般的保釋條件為何;及

(三) 現時正排期審訊而與反修例風波有關的案件宗數,以及自本年六月以來有關的排期平均需時多久?

答覆:

主席:

  由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很多演變成暴力違法行為。在過去五個多月,有暴徒多次作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肆意堵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擲磚、縱火、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港鐵及輕鐵設施、以及瘋狂毆打不同意見人士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務人員在危險的環境下執勤,以及在面對蓄意襲擊當值或休班的警務人員、有暴力傾向或持有武器的暴徒的時候,受傷的風險增加。警務人員因公受傷,除個人安全及健康受損外,亦因此未能執行職務,有損警隊的執法能力,社會整體治安亦會受害。

  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在香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規管,沒有法外之地。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執法行動。對於任何作出非法行為的人,警方一定會嚴肅處理,全力調查,將他們繩之於法。

  止暴制亂是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最重要的工作。連月來政府的不同政策局及部門均積極地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全力支持及配合警方止暴制亂的工作。作為一支專業的紀律部隊,警方會繼續堅守崗位、恪盡職守。政府再次強調,如果市民守法,不使用暴力,警方根本無需使用武力。
  
  就周浩鼎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由六月九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共有483名警務人員在行動中受傷,職級由警員至總警司。有關人員受傷的原因包括:

(i)被暴徒投擲汽油彈燒傷,其中有警務人員在尖沙咀警署執行職務期間被汽油彈擊中而導致身體皮膚嚴重燒傷,亦有警務人員在遇襲受傷後被暴徒投擲汽油彈致身體皮膚嚴重燒傷;

(ii)被暴徒投擲腐蝕性液體灼傷,其中有警務人員在屯門處理衝突事件期間被淋腐蝕性液體而導致身體皮膚嚴重灼傷;

(iii)被暴徒毆打或咬傷。其中有警務人員在驅散示威者期間被多名示威者毆打,亦有警務人員在沙田制服一名示威者期間被咬斷部分手指;

(iv)被硬物所傷,包括磚頭、鐵棒、木棍、石塊等,導致骨折或不同程度的創傷。其中有警務人員因頭部被襲擊致面骨骨折,至今仍未痊癒;

(v)被利器所傷,包括利刀,鎅刀、弓箭,以及被暴徒削尖的物件,例如鐵枝、竹枝、行山杖、水喉通等,導致不同程度的割傷及插傷。其中有警務人員被暴徒以鎅刀割傷頸部,需施行緊急手術救治。此外,有警務人員被暴徒以弓箭射穿小腿,需施手術移除箭枝及作進一步醫治;以及

(vi)被改裝的武器所傷,包括丫叉、彈弓等發射鋼珠、玻璃或其他硬物,導致不同程度的擦傷及挫傷。其中有警務人員口部被金屬彈珠擊中。

  警方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分項統計數字。但上述違法行為導致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面對人身安全甚至生命的嚴重威脅,有警務人員至今仍未能返回工作崗位。

(二)及(三)由二○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的公眾活動中,截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共有5 889人被警方拘捕,當中921人的案件正在進行司法程序,而33人的案件已完成司法程序。

  其中,有人因同時干犯「刑事毁壞」、「襲警」及「非法集結」,分別就各項控罪被判入獄兩星期、四個月及八個月。由於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個月。另亦有未成年人士因干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入更生中心,羈留期可以為三至九個月之間。

  被落案控告人士中有102人在18歲以下(為總被落案控告人數約百分之十點九),362人報稱為學生(為總被落案控告人數約百分之三十八點六)。

  截至十一月二十八日,有3 905人正接受警方保釋候查。有關警方保釋的法律依據及法定權限載於《警隊條例》第52(3)條。這類型的警方保釋可在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以合理款額保釋,或以指定金額的現金保釋外出,而被捕人隨後須依據在擔保書註明的時間到指定的警署報到。

  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審訊之間實際所需的時間是因應個別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視乎控辯雙方預備審訊所需的時間;當中需顧及所有相關因素,例如案件的複雜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數、事實證人或專家證人人數,以及處理任何當值律師或法律援助申請所需的時間。而預計審訊所需日數、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有空檔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況亦會影響所需時間。

  若案件需押後聆訊,裁判官可能要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裁判官會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的法律規定處理保釋申請。根據紀錄,問題提及的案件一般的獲准保釋條件為被告人:

(i)須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不得離開香港;
(iii)須每周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報到;  
(iv)須於指明的地址居住並於法庭所指明的時間逗留在其內(俗稱「宵禁令」);
(v)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及
(vi)由被告本人或其擔保人作出現金保釋擔保。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