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司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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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司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鑑於較早前有現任法官參與反修例的公開聯署,亦有法官匿名向傳媒發表對修例的意見,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只對參與聯署的法官作出勸告,是否知悉司法機構現時有何措施(i)確保法官遵守司法機構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特別是第76段,即法官應避免參與政治活動),以及(ii)處理法官違反該指引的情況;

(二)鑑於《基本法》第八十二和九十二條訂明,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可獲邀請/聘用審理案件(包括終審法院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何機制確保該等法官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的案件時保持中立;

(三)鑑於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人數至今已超過4 000,為免排期在法庭審理的檢控個案不斷積壓,政府會否與司法機構商討,參考海外的有關做法,成立暴亂特別法庭集中審理有關案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人士獲法庭批准保釋時被要求支付的保釋金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政府是否知悉法官一般採用甚麼準則決定保釋金的水平;

(五)過去六個月,法律援助署(i)接獲及(ii)批准了多少宗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以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該署審批有關申請時採用的準則為何;及

(六)鑑於據悉有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示威者在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違反了保釋條件但仍獲准繼續保釋,是否知悉有關原因?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司法機構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現回覆如下:

(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出,一般而言,基於司法機構須保持獨立和公正,法官應避免就政治及其他具爭議事宜發表評論。尤其是就有可能由法庭處理的法律爭議,法官更應避免發表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提醒所有法官上述事情的重要性,並會在適當情況下採取進一步行動。
 
(二)各級法院法官,包括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就職時,均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司法誓言。法官作出司法誓言時,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因此,司法機構必須強調,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終審法院審理案件時是履行香港法官的職責,他們亦只會嚴格依據香港法律審理案件。
 
(三)因應近期反修例事件引致法庭案件數目上升的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公開表示,司法機構會盡力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案件,並確保案件嚴格依據法律獲得公平處理。事實上,就近日數宗涉及大量被告人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的案件,法院已作出彈性安排,在有需要時,於法庭正常辦公時間外繼續進行聆訊,直至晚上。
 
  預計到近期事件引致案件數目上升的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要求各級法院領導研究不同方案,在可行情況下達致迅速處理案件的目標。鑑於司法制度的運作需要很多不同持分者的配合,包括法律專業人員、律政司、執法機關、懲教署、法律援助署及其他組織(如當值律師服務)等等,因此,任何涉及法庭及聆訊安排的改變,都可能對他們有影響。司法機構已表示會在過程中密切諮詢所有相關持分者。
 
(四)及(六)司法機構表示,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無須答辯,即請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認罪或不認罪的答辯。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時完成處理而需押後聆訊,便會出現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裁判官會嚴格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的法律規定處理保釋申請。概括而言,根據第9D(1)和9G(1)條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須批准被告人保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歸押(即「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時,方可拒絕保釋。在決定是否准予保釋時,裁判官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載列於第9G(2)條的因素。

  司法機構亦已表示,裁判官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控辯雙方呈堂的所有相關資料。法庭會按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准予保釋,以及若准予保釋,條件為何。
 
  批准保釋和施加任何保釋條件(包括任何保釋金額),都是因應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包括保釋條件),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五)截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法援)申請,統計數字如下:
 
接獲刑事案件
法援申請數目
已批出證書數目 開支總額*
21 13 不適用
*關於涉及反修例事件個案的訴訟開支,法援署並無獨立備存有關的統計數字。
 
  法援署會繼續按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及香港法例第221D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審批包括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所有法援申請。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法援署會審慎監察所有個案,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