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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六月至十一月公眾活動中被捕人士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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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本年六月九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舉行的公眾活動中被捕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他們的人數,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罪行及所屬性別和年齡組別(即12歲以下、12至14歲、15至17歲、18至20歲、21至25歲、26至30歲、31至40歲、41至50歲,以及50歲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他們當中屬首次被捕並在被捕後(i)獲准保釋、(ii)獲無條件釋放及(iii)被帶到裁判官前的人數分別為何;獲准保釋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其後(iv)拒絕續保並獲無條件釋放及(v)被檢控;

(三)能否按第(二)項所提及的被捕人士有否被警方扣留超過法例所限的48小時,分項列出他們的人數;如能,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現時已提出起訴的個案當中,由拘捕至起訴平均及最長相隔多久;該等時間是否較過去三年同類個案的有關時間為長;如是,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每當出現違法行為,警方必須採取適當執法行動。《警隊條例》第50(1)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或合理地懷疑犯了(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

  當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會盡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實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士會盡快被帶到值日官前,以確定其被拘捕及羈留的合法性。其後,被捕人士會交由調查隊伍進行調查。在完成初步調查後,警方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被捕人士。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考慮准予被捕人士自簽擔保外出、保釋外出或無條件釋放。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人士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

  就李國麟議員的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自六月九日起,本港的遊行示威和暴力衝突持續不斷。全港發生了超過9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嚴重暴力違法行為。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警方共拘捕5 856人,年齡介乎11歲至83歲。被捕人士所涉及罪行包括「暴動」、「非法集結」、「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縱火」、「刑事毀壞」、「藏有攻擊性武器」、「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

  警方沒有備存被捕人士被拘留時間的統計數字細節。有關問題中查詢的其他統計數字(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表列如下:
被捕人年齡 男性 女性
12歲以下 1 0
12至14歲 104 55
15至17歲 519 223
18至20歲 886 306
21至25歲 1 388 439
26至30歲 638 202
31至40歲 449 153
41至50歲 197 84
50歲以上 161 51
總數 4 343 1 513
 
  無條件釋放 案件仍在調查中(包括保釋候查/拒保候查) 已經完成或正在司法程序(包括落案起訴/票控/直接簽保守行為) 總數
被捕人數 220 4 698 938 5 856

(四)案件由展開調查至提出檢控所需的處理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質及複雜程度、需要處理的證據數量、諮詢法律意見的時間,以及是否需要就法律意見作出進一步跟進等。由於每宗案件涉及的證據和法律也不一樣,複雜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所需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