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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香港居民於內地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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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八月八日,一名當時任職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公幹。他在同日晚上於深圳乘搭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回港,但在抵達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時遭內地執法人員帶返內地深圳羅湖派出所。該人指稱,他在被扣留期間遭不人道對待(包括拷問、不准睡覺、蒙上眼睛及戴頭套、施以持續數小時酷刑和毆打,以及被逼為其手提電話和社交媒體賬戶解鎖),基本人權未受保障。他在被行政拘留15日後獲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該人指稱,內地執法人員向他透露有曾在港參與反修例運動的香港年輕人在內地正被拘留在羅湖派出所,政府是否知悉有此情況;如果知悉,詳情為何;

(二)過去三年,政府有否接獲有關港人在內地被拘留期間,遭內地執法人員毆打或逼供的投訴;如有,有否與內地有關部門跟進,以調查投訴是否屬實及有否執法人員違反法律;

(三)是否知悉,自《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於二○一八年九月起實施至今,內地執法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對任何人採取執法行動的個案宗數;政府有否接獲內地當局通報在該處刑事拘留香港居民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自今年六月至今,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曾參與反修例運動而遭內地當局施加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及逮捕);該等個案的詳情,以及政府有何跟進行動,以確保該等人士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問題所提及的據報案件,媒體亦有報導。內地當局已表示當事人因涉嫖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留15日,期間內地機關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因此在回答莫議員的問題時,並不表示我們認同問題中所指的情節。

  就莫乃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八月九日接獲當事人家屬求助後,已立即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了解及跟進事件,並已按家屬的意願提供適切的協助及意見。同時,警方亦接獲當事人家屬報案,並把案件列作失蹤人口處理。當事人在八月下旬獲釋回港後,再沒有向特區政府表達需要進一步求助。

  特區政府一向重視香港居民在境外被拘留或監禁的個案,並且關注有關港人的合法權益及致力為他們提供協助。同時,身在境外的香港居民必須遵守當地的法規。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屬當局在管轄範圍內的執法行動。

  如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拘留或遇上刑事訴訟求助,入境處及/或駐內地辦事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及求助人(通常是有關香港居民的家屬)的意願,向求助人了解案件詳情,向他們解釋相關的內地法律、法規和刑事罪行審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慮聘請內地律師擔任其法律代表,就其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求助人提供當地律師協會的聯絡資料。若求助人提出要求,駐內地辦事處會按情況把他們的訴求按既定機制向相關內地機關反映。

(三)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以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除《條例》定明的「保留事項」外,就法律適用性及司法管轄權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區;內地機關可於內地口岸區行使司法管轄權。在內地口岸區的執法數字及個別案件屬內地管轄區事務,不屬特區事務,特區政府沒有資料。

  根據現行相互通報機制,內地及香港特區會就雙方居民就以下兩類個案作出通報:i)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ii).非正常死亡的個案。該通報安排同樣適用於高鐵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

(四)根據香港與內地相互通報機制,在今年一月至十月,內地通報單位作出了799次有關香港居民被採取強制措施通報,當中涉及611名香港居民,有關涉嫌罪行包括吸毒、詐騙及走私等。在接獲內地通報後,特區政府會盡快通知相關香港居民的家屬有關該人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讓家屬考慮及決定是否聘用當地律師或為有關港人提供其他協助,以保障該人在法律下應有的權利,並在有需要時向特區政府尋求協助。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