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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駐港部隊參與義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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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十六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駐‍紮在九龍塘軍營的部分人員步出軍營,到九龍塘聯福道清理路障。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駐港部隊人員的是次行動,是否為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根據上述條文向中央人民政府所提請求而作出的;如是,特區政府作出請求的理據為何;如否,特區政府:(i)是否知悉該項行動是按照哪個內地的部門及/或官員的指示而作出,及發出指示的理據為何,以及(ii)有否評估該項行動有否違反上述條文;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評估結果為沒有,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部隊,透過防務工作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及領土完整。駐港部隊多年來,一直努力不懈進行各類防務演練,專注提升作戰水平,是保障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堅實後盾。此外,駐港部隊亦是香港社會的一員,在港愛港,視港為家,深得特區市民的尊重、信任和愛戴。
 
  駐港部隊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和相關法例在特區履行職務,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回歸以來,駐港部隊紀律嚴明,守法循規,特區市民有目共睹。
 
  根據《基本法》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的防務。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特區的地方事務。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港部隊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特區的法律。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未曾啟動《基本法》第14條。

  《駐軍法》詳細闡明駐港部隊履行的職責。根據《駐軍法》第‍5‍條,駐港部隊的防務職責包括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衞特區安全;擔負防衞勤務;管理軍事設施;以及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駐軍法》第16條列明駐港部隊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香港的安全;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特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尊重特區政權機構,尊重特區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愛護特區的公共財產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以及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駐軍法》的第9及第10條,分別註明駐港部隊不干預特區的地方事務,以及特區政府應當支持駐港部隊履行防務職責,保障駐港部隊和它的成員的合法權益。

  今年十一月十六日,在不同地區有不少市民自發清理大量暴徒架設的路障,與政府多個部門通力合作,大家同心協力,促使多條被堵道路重新開通。當日下午,有市民在駐港部隊九龍東軍營附近聯福道清理路障,期間駐港部隊部分官兵加入其中,配合清理軍營門口道路。駐港部隊官兵當日協助清理路障,屬自發的義務活動,並非特區政府請求協助。有關活動不涉及《基本法》第14條,不涉及特區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救助災害。駐港部隊參與有關活動,並無抵觸《基本法》、《駐軍法》或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
 
  駐港部隊對所屬人員的管理行為,是防務事宜。防務事宜不屬特區政府事務,我們不會評論。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