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記者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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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香港沒有官方機構負責簽發記者證。根據香港記者協會(記協)的會章,其會員分為六類,而當中只有正式會員才可獲發記者證。據報,自本年六月以來,在多場公眾集會和遊行期間,有在場示威者為掩飾身分而佩帶自製記者證冒充記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六月以來,分別有多少人因使用偽造的記者證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麼懲罰;
 
(二)鑑於有警務人員表示,他們難以區分記協簽發的各類會員證及記者證,以及判斷它們的真偽,政府有何措施協助警務人員在執法期間核實持證人是否記者;及
 
(三)鑑於記協只不過是一個按《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而非具法定權力規管其成員的專業組織,而且記協和各新聞機構各自簽發記者證,令人難以確定持證人是否記者,政府會否成立法定機構負責簽發官方記者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今年八月,警方接獲香港記者協會報案,指在示威現場發現一張懷疑偽造的記者證。此外,警方在處理近期的示威活動中發現,有身穿記者衣飾的人士在警方傳媒聯絡隊作出詢問後離開示威活動現場,或做出不符專業記者採訪工作的行為,包括阻撓警方的拘捕行動,令人懷疑其記者身分是否真確。警方沒有備存問題查詢的詳細數字,但警方提醒公眾,製造、持有或使用偽造記者證可能干犯偽造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監禁14年。
 
(二)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警方在行動中及情況許可下,必會盡量配合傳媒的工作。警方有法定責任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傳媒和警方都各司其職。只要雙方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對各自的工作都有幫助。
 
  香港沒有官方機構統一發放記者證。如題所述,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會章,應該只有正式會員才可獲發記者證。在警方方面,已制訂相關指引,供人員在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期間,透過傳媒機構或組織發出的證件或文件,識別和核實傳媒工作者的身分。傳媒工作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期間,亦應隨身帶備記者證件或公司證明文件,同時可穿上易於識別的服飾及佩戴臂章,以便現場警務人員識別。
 
  我們相信專業和真正的記者在採訪期間不會作出違法行為,也希望記者識別身邊人士,認清他們是否真正在採訪,以免有人冒認記者而作出別有用心的行為。若遇上懷疑假記者可通知警方傳媒聯絡隊跟進。聯絡隊的跟進包括檢查他們所屬機構發給他們的工作證,以及邀請他們離開前線採訪的工作範圍等。
 
(三)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為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基本法》所保障。政府一直堅決維護並尊重新聞自由,並致力提供合適的環境,讓傳媒發揮第四權的功能。
 
  就成立法定機構負責簽發官方記者證的建議,行政長官於今年十月十九日會見傳媒時已作回應。基於尊重新聞自由,政府沒有任何意圖或計劃成立官方機構統一發放記者證。
       
  政府將一如既往堅決維護新聞自由,便利傳媒的採訪報道工作,捍衞香港的核心價值。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