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初就包括美容服務在內的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的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一項於本年五月發表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法定冷靜期一旦落實,近半美容公司有意結業。儘管本年六月爆發的反修例運動令百業蕭條,但政府計劃就美容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以期在本立法年度獲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現階段就美容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進行立法,會否令美容服務業萎靡不振;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以來,香港海關(海關)收到多少宗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當中已完成調查,以及相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行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五年,每年海關收到關於有人涉嫌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宗數(按行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鑑於有關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海關對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個案的調查工作十分困難,現時負責相關工作的海關人員人手編制及他們須依循的程序為何;
(五)鑑於政府在諮詢文件指出,理解美容服務業的商戶多數為殷實商人,政府有否詳細評估,實施適用於整個美容業的法定冷靜期以對付少數害群之馬,是否合乎比例的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美容服務業建議無須透過立法實施冷靜期,而改為自願性在美容服務消費合約中加入冷靜期條款(例如消費者在指明情況下可獲退還部分款項,以及遇有合約糾紛時的調解安排),政府有否研究該建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既然政府知道透過法例賦予消費者單方面取消合約的權利,可能令他們作出交易決定時較欠謹慎,因而帶來道德風險,加上商戶收取的行政費未必足以抵銷他們因消費者取消合約而招致的成本,為何政府仍然建議透過立法設立法定冷靜期,迫使眾多殷實商人承受額外成本帶來的沉重負擔?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謹回覆如下:
(一)、(五)、(六)及(七)政府致力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希望透過建立有效、具透明度和公平公正的制度,讓消費者和企業進行公平的交易。
有鑑於近年美容和健身服務業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情況嚴重,以及考慮到社會各方,包括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意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正如公眾諮詢文件所述,預期實施冷靜期可能會增加商戶的行政開支,尤其是處理非現金交易時,會衍生某些開支,例如處理退款手續的時間和員工成本、商戶向信用卡收單機構繳交的交易手續費等。因此,政府在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如果消費者以非現金方式一筆過付款,商戶在退款時可扣除上限為該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三作行政費;如消費者以非現金方式分期付款,商戶則可扣除上限為該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五作行政費,以收回若干成本。建議的行政費水平可減少濫用冷靜期的情況,但未必能完全抵銷商戶因消費者取消合約而須付出的成本,因而亦有助商戶改善銷售行為。此外,消費者如在取消合約前享用了合約中的部分服務,須繳交相關費用。政府在草擬法例時,也會盡量訂立清晰的條文,以及提供取消合約範本等,方便商戶遵守規定。
至於由美容業界自願提供冷靜期的建議,政府參考了消委會多年來鼓勵業界自願提供冷靜期的經驗,認為可行性不高。事實上消委會曾與多名美容業的代表成立研究小組,並於二○○六年六月發布《美容業營商實務守則》,當中包括建議業界為客戶提供冷靜期。但消委會未見有具體數字反映美容業界落實有關建議的情況。該會認為蓄意採用威嚇銷售手法的不良商戶,實在不大可能自願向消費者提供任何冷靜期。至於有提供冷靜期的商戶,部分或會在合約內訂立若干條款,令消費者不容易取消合約(例如冷靜期只有二十四小時、合約在服務開始或在收取贈品後便不能取消,以及取消費用高昂)。再者,根據該會經驗,若業界內商戶眾多但缺乏強大的業界組織,商戶之間的規模又差距甚大,業內很難可以達成協議,以實施劃一的自願冷靜期安排。政府認為消委會的經驗及提出的關注不容忽視。
事實上,法定冷靜期對相關行業的影響主要取決於最終有多少消費者取消合約。對一般殷實商人來說,如果顧客對服務有真正需求而購買服務,絕大部分顧客並不會純粹因為實施法定冷靜期而取消合約。反之,法定冷靜期可提高消費者的信心,對相關業界或會有所裨益。
公眾以及業界在公眾諮詢期間對立法推行冷靜期都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政府正進行研究和整理,目標是在二○二○年年初發表公眾諮詢報告,以及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屆時,立法會將可仔細審視及考慮有關立法建議及草案細節。
(二)自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於二○一三年七月生效起至二○一九年十月,香港海關(海關)就《條例》所禁止的六種不良營商手法(註一)的相關執行數字如下:
接獲投訴 | 完成調查 | 完成檢控 | 定罪個案 | |
食品及飲品(貨品) | 5 425 | 235 | 60 | 53 |
健身及瑜伽(服務) | 3 703 | 84 | 4 | 4 |
電器及電子產品(貨品) | 3 505 | 336 | 144 | 140 |
參茸海味/中西藥業(貨品) | 2 894 | 291 | 95 | 85 |
旅遊(服務) | 2 590 | 93 | 5 | 5 |
美容及美髮(服務) | 2 393 | 115 | 17 | 12 |
超級市場、百貨公司及便利店(貨品) | 2 041 | 74 | 12 | 12 |
傢俬、裝修及室內設計(貨品) | 1 724 | 15 | 1 | 1 |
廣播及電訊(貨品) | 1 450 | 2 | 0 | 0 |
教育(服務) | 1 046 | 52 | 6 | 5 |
其他 | 20 217 | 526 | 112 | 105 |
總數 | 46 988 | 1823 | 456 | 422 |
(三)海關過去五年就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個案數字如下: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月至十月 |
總數 | |
健身及瑜伽(服務) | 45 | 112 | 75 | 37 | 202 | 437 | 908 |
美容及美髮(服務) | 57 | 103 | 84 | 75 | 43 | 39 | 401 |
旅遊(服務) | 12 | 8 | 14 | 30 | 55 | 28 | 147 |
珠寶及鐘錶(貨品) | 0 | 9 | 5 | 2 | 3 | 4 | 23 |
參茸海味/中西藥業(貨品) | 8 | 3 | 0 | 1 | 0 | 2 | 14 |
投資及財務(服務) | 6 | 3 | 1 | 0 | 1 | 1 | 12 |
食品及飲品(貨品) | 5 | 1 | 0 | 2 | 0 | 1 | 9 |
電器及電子產品(貨品) | 5 | 0 | 1 | 0 | 0 | 1 | 7 |
傢俬、裝修及室內設計(服務) | 3 | 1 | 2 | 0 | 1 | 0 | 7 |
美容及美髮用品(貨品) | 2 | 1 | 1 | 0 | 0 | 0 | 4 |
其他 | 8 | 13 | 8 | 4 | 7 | 23 | 63 |
總數 | 151 | 254 | 191 | 151 | 312 | 536 | 1 595 |
(四)海關作為執行《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十分重視有關《條例》的執行工作。海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執法策略來執行《條例》,包括嚴厲執法、合規推廣及宣傳教育。
海關現時編制上有二百二十七名人員負責《條例》的執法工作,當中包括為提升海關執行《條例》的能力,於二○一九至二○年度起增設的三十七個職位,以更有效處理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調查及執法等相關工作。
海關一直積極處理及跟進調查所接獲的舉報。就涉及《條例》的舉報,海關經整合後會作初步評核及分類,以決定該個案是否需要立案作出進一步調查。當海關就舉報個案作出深入調查及搜證後,會因應個別個案的事實和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會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
註一:該六種不良營商手法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完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