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危險品法例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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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最新規定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十二月六日)刊登憲報,並於十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四日)指出,《2019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19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一九至二○二○年版)。

  新版本《技術指令》的主要修訂包括︰

(一)危險品的定義修訂為「能夠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害的物品或物質,而該等物品或物質已在《技術指令》的危險品清單臚列或按照該等指令分類」。因此,航空器和機場經營人、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須適當地檢討和更新其危險品處理程序和相關手冊;

(二)除《技術指令》指明准許的危險品外,乘客和機組人員一律禁止攜帶危險品上機。由於科技發展,《技術指令》加入了新式危險品,例如內置鋰電池的智慧行李;以及

(三)《技術指令》的最新版本修改了安全空運危險品的一些技術規定,包括某些危險品的分類、包裝、標記和標籤,例如鋰電池不可與其他易燃物品一起包裝的新要求。

  發言人說:「我們曾就法例的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普遍支持。」

  上述法例修訂擬於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