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牌照局對香港航空的牌照附加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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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空運牌照局發出:

  有鑑於香港航空持續的財政問題,空運牌照局(牌照局)在過去一段長時間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第15D(1)條,一直密切審視該公司的財政情況,並多次要求香港航空向牌照局提交財政改善計劃。自二○一八年十二月,牌照局曾先後六次透過新聞公布,向公眾交代香港航空的財政問題及牌照局的跟進工作。
 
  牌照局在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上,再次召見了香港航空的管理層,並聽取了他們就公司最新財政狀況的陳情和解釋。牌照局在考慮香港航空最新的財政狀況後,認為該公司的財政問題已迅速惡化至嚴重影響其履行作為僱主支付薪酬的責任,以及香港航空能夠持續及定期提供牌照下的航空服務的可能性,情況令人極度憂慮。因此,牌照局經仔細討論後,今日(十二月二日)決定根據《規例》第15E(2)(b)條,將牌照局過去一段時間以來要求香港航空達到的財政水平,附加為該公司牌照的條件之一。
 
  牌照局發言人表示:「經審慎考慮香港航空當前的財政情況,為保障公眾利益,牌照局認為必須立即採取果斷的行動,避免香港航空的情況進一步惡化。根據牌照局附加的兩項新條件,香港航空必須於限期或之前確保能夠注入牌照局訂定的資金(或提供令牌照局滿意的其他方案),以及提升並保持其現金及視同庫存現金至牌照局訂定的合理水平。」
 
  若香港航空未能於限期或之前根據牌照局的要求改善財政狀況,牌照局將會根據《規例》第15E條,採取進一步行動。在《規例》第15E條下,牌照局可撤銷或暫時撤銷牌照。牌照局會於二○一九年十二月七日或以前公布有關決定。



2019年1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