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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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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因沒有依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支付僱員工資、代通知金、年假薪酬及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的款項,亦沒有依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支付按期付款,被勞工處檢控。公司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二十一萬二千元。此外,法院亦命令該公司須支付僱員尚欠的款項,合共約一百七十三萬元。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完結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二十九名僱員的工資、一名僱員的代通知金、兩名僱員的年假薪酬,以及沒有在勞審處作出判令後十四天內支付裁斷款項予一名僱員。此外,該公司亦未依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其後的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給三名因工受傷的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僱傭條例》,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僱員的工資、代通知金及年假薪酬,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此外,僱主亦須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因工受傷的僱員支付按期付款。」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