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十一月十一日警察開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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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本月十一日,一名交通警員在處理路障時,拔出佩槍指向一名數尺外男子的胸膛,兩人互相靠近並發生糾纏。交通警員以左手箍着該男子頸部的同時,把佩槍指向另一名走近而沒有持械的黑衣男子,並在未作警告下向他開槍,該黑衣男子中槍倒地。隨後增援的一名防暴警員在未有檢查該名伏在地上又沒有反應的黑衣男子的傷勢下,用索帶索着該男子的左手,把他反轉再把他拉起坐在地上。中槍受傷男子隨後送院救治,一度危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警察通例》第29章訂明,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有否研究該名交通警員開槍有否違反此規定,以及有否評估他在案發時的心理質素是否適宜執行職務;
 
(二)有否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在作出拘捕時須了解被捕人士有否受傷及其傷勢,以及對受傷人士作出拘捕時應如何避免加劇其傷勢;如有指引,有否研究該名防暴警員的上述處理手法有否違反指引;及
 
(三)鑑於拍得事發經過的新聞機構發表聲明,批評警方在未獲其同意下,於當日警方記者會上播放有關片段,而且播放的片段不完整,因此未能讓市民了解事件始末,警方會否向該新聞機構道歉,以及有否評估此做法對其公信力的影響?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維護法紀,保障社會安寧。
 
  我必須強調,如果市民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事實上,嚴重暴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一位無辜市民被投擲的磚頭擊中而喪生。自今年六月九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大型公眾活動中,共有超過2 600人受傷而到公立醫院求診或接受治療,包括一名被暴徒燃點易燃液體而嚴重燒傷的受害人。受傷的人士中,超過470人是警務人員,他們的傷勢包括刀傷、腐蝕性液體灼傷、骨折、嚴重燒傷、被弓箭射中受傷等。
 
  警方使用槍械有很嚴格的規定及指引。一般而言,警務人員可以在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使用槍械。此外,警務人員在使用槍械前,會在情況許可的情況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以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使用槍械。
   
  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合法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目的。
   
  在十一月十一日上午約六時半開始,香港多區有暴徒以雜物肆意堵路,嚴重阻塞交通,包括紅磡海底隧道往香港方向、大老山隧道往鑽石山方向、屯門公路出九龍方向等交通。當日是星期一。暴徒的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特別是繁忙時間許多市民要外出上班、上學。
   
  就十一月十一日在港島東區發生的警察開槍事件,警方的調查正在積極進行中。由於涉及刑事案件及可能的訴訟,我不宜作出詳細評論。因此在盡量解答議員的問題時,我只可以引用警方已公開的資料,以不影響相關調查及司法程序為原則。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大約七時二十分,港島東區發生了一宗警察開槍的事件。當時港島總區交通部警務人員駕駛警車駛經筲箕灣道及太安街交界時,遇上違法路障,故此人員下車清理障礙物。交通部人員並非防暴警察,沒有全套保護裝備。當時現場數人上前趨向警務人員,並與其發生激烈糾纏,其間有人嘗試接觸其佩槍。考慮到佩槍被搶奪後對公眾造成的巨大風險及生命威脅,該名交通部警務人員開了一槍,擊中一名男子。
 
  之後,其他人沒有停止,繼續上前與該警務人員糾纏並攻擊他。由於威脅仍未解除,該警務人員先後再開了兩槍,但沒擊中任何人。
   
  在現場,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涉嫌「企圖搶槍」,以及另一名男子,涉嫌「企圖搶槍」、「協助罪犯」、「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非法集結」。案件正在積極調查中。
   
  我必須指出,搶槍的行為,是嚴重的刑事罪,後果非常危險。手槍落在不法之徒手上,可以造成人命死傷,是不堪設想的。經初步調查後,警方認為在當時緊迫的情況下,開槍合法合理。
   
  有關案件已交由港島總區重案組全面詳細調查。該名警務人員已按照警方一貫的程序及指引,接受警隊心理服務課的「開槍後強制會見服務」。
 
(二)被捕人士有接受診治的權利,警方有責任作出安排。根據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發現場或在被捕過程中受傷,該名人士會被安排直接送往醫院。絕大部分警務人員都曾接受急救和一些基本的醫護訓練,能夠在救護人員到場前,為傷者初步處理傷勢。在處理受傷被捕人士時,警方亦須考慮被捕者的安全和保安因素。
 
     就當日發生事件後,機動部隊成員接報趕至增援,到場後即為被捕人士上索帶。有關人員在發現傷者中槍傷時,便立即停止行動,並在救護人員到場前,為傷者初步處理傷勢。
      
(三)警方一向致力提供及時的信息和協助,以配合傳媒機構的新聞採訪工作。在發布信息時,警方會顧及一般限制,但亦要考慮事件的嚴重性及公眾知情權,從而取得平衡,以符合至為重要的公眾利益。
 
  由於公眾對當日警務人員開槍事件的關注,以及網上就事件流傳有不同問題,警方於當日下午在記者招待會上播放有關的事發片段,片段從未被警方篡改,目的是盡快向公眾清清楚楚解釋當時的情況。
   
  多謝主席。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