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購買一手住宅物業涉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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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近期,有不少一手住宅物業買家因各種原因(例如改變置業決定,或未能獲金融機構批出按揭貸款)而未有完成物業交易,因此需承擔至少數十萬元的損失。按照《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如買家沒有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5個工作日(冷靜期)內,就有關物業與賣方簽立買賣合約,則交易即告取消,而賣方可沒收相當於售價百分之五的臨時訂金(訂金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四年發表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研究報告》中建議,把冷靜期延長至7至14個工作天,並把訂金率下調至百分之一至三,政府有否跟進該等建議,例如進行研究和公眾諮詢;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修訂法例,延長冷靜期及降低訂金率;如會,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新措施加強提醒消費者留意置業的各項風險?
 
答覆: 

主席: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旨在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以及為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並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自實施以來,就上述目標已達到一定的成效。

  我現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綜合答覆如下:

  《條例》述明如買方在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相等於樓價百分之五的臨時訂金會被賣方沒收,但同時賣方不得就買方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提出進一步申索。有關規定是考慮到香港住宅物業市場市況波動的特性,以及考慮到普羅買方在未有完成交易時的財政損失。

  在《條例》實施前,一般而言,一手住宅物業的買方如在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三個工作天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相等於樓價的百分之十的臨時訂金會被賣方沒收。《條例》已將臨時訂金的金額由樓價的百分之十下調至百分之五,而簽立買賣合約的期限亦由三個工作天延長至五個工作天。

  《條例》是經過運輸及房屋局「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一年時間討論、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以及立法會詳細討論,在不同持份者求同存異下達致的成果。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業界以及相關持份者均有積極參與有關討論。消委會在二○一四年發布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研究報告》中,建議《條例》讓買方在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後有更長「冷靜期」簽立買賣合約、買方沒有簽立買賣合約時被沒收的臨時訂金金額更低。事實上,有關建議以及相類似的議題在《條例》的立法過程中已有充分討論和考慮。

  除了有關「冷靜期」方面的條文保障消費者,《條例》亦規定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賣方須於住宅物業開售前最少七天,提供售樓說明書讓公眾免費領取;賣方亦須在開售前最少三天,提供價單及銷售安排資料供公眾免費索閱。以上條文均對消費者作出保障,讓準買家有充足的時間及資料,作出適當決定。

  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一直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包括透過各種宣傳小冊子、電視及電台宣傳短片及聲帶、短片、電台廣播劇等,提醒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各項置業須知,包括倘若不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立買賣合約,臨時訂金會被沒收,以及在購置物業前,應先清楚計算按揭貸款金額以及各類置業開支,必須確定能獲得財務機構或銀行批出合乎自己償還能力的按揭貸款計劃,才作置業決定,避免出現因借貸不足而未能完成交易的情況,招致損失。

  以上資訊亦已載列在銷售監管局發布的「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買家須知」)內,而按照《條例》,賣方必須在各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中首先列出此份「買家須知」,讓各準買家在置業前知悉應該採取甚麼步驟以保障自己。

  銷售監管局會繼續與各持份者保持溝通,就《條例》交換意見,以達至提升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以及加強對消費者保障的目標。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