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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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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因政府強推移交逃犯修例建議而引發的「反送中」運動持續至今已近六個月。據報,警方出動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射出無色或有顏色的催淚水劑驅散人群時,不時有無辜人士被射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於上月二十日出動水炮車於尖沙咀驅散人群時,水炮車攻擊的目標是清真寺門外十多人(包括本會議員、記者、少數族裔人士和其他市民)還是清真寺,以及選擇有關攻擊目標的理據為何;為何當日選擇使用有顏色的催淚水劑;有關警務人員當日有否按指引操作水炮車;若有,為何有無辜人士被顏色水射中;若否,警方會否對有關警務人員展開紀律程序;
 
(二)鑑於本月十一日晚上,有一間藥房的職員因不忿其藥房的貨物被水炮車射濕而把貨物擲向水炮車,而他其後遭警方以胡椒球彈攻擊及拘捕,警方把催淚水劑射向該藥房的原因為何;是否知悉該名職員有否受傷;若有,傷勢為何;警方有何具體措施,確保日後出動水炮車時不會殃及不涉示威活動的宗教場所、商戶、車輛、記者及途人;身體或財物無辜被水炮車射中的市民,可循甚麼途徑申索補償;及
 
(三)鑑於警方在本月十七日於香港理工大學外驅散人群時,水炮車向記者方向射水並擊中一名記者,他倒地和休克,並因顱骨骨折及腦出血而需立即進行手術,水炮車向記者方向射水的原因,以及該名記者的最新情況和善後工作為何;警方會否對當日操作水炮車的警務人員展開紀律程序?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縱火、投擲汽油彈等行爲及暴力衝擊警方防線,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維護法紀,保障社會安寧。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指引。警務人員只會在必需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適當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各種警告,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是警方其中一個行動選項。警方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目的,是驅散使用暴力衝擊的人士,制止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以及在示威人士與警務人員之間製造安全距離,以減低他們和警務人員受傷的機會。
 
  警方對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噴水裝置有嚴格規定。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是針對以下可能或已出現的情況:
 
(一)嚴重傷亡;
 
(二)財產被大肆破壞;或
 
(三)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對公共秩序和/或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
      
  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所使用的顏色物料是無毒的,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亦不會對公眾健康構成風險。使用目的是令示威者的衣物及身體表面被染上顏色,以便協助警方辨識該人是否曾經出現於暴力或非法集結現場。
      
  我必須指出,警方使用武力,是應對當時的情況,其地點及程度均取決於當時的暴力行為和現場狀況。如市民以和平、合法、有秩序的形式進行公眾活動,警方根本無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十月二十日,九龍多區出現暴力示威及破壞行為,下午有人無視法律,違法鼓吹市民在尖沙咀區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集結。大量示威者佔據尖沙咀一帶道路,並有暴徒向尖沙咀警署投擲大量汽油彈,以及在旺角、油麻地以雜物設置路障,並燃燒雜物。暴徒縱火的行為嚴重威脅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罔顧火勢可能波及附近民居的危險性。警方因應情況需要,調派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驅散彌敦道一帶的人群。
 
  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進行驅散期間,發出警告並鳴響警號。聚集的人群應在警告後散去,否則因射水時會覆蓋一定的範圍,在這範圍内的人都很可能被水射到。在當天的驅散過程中,顏色水射到九龍清真寺的正門及大閘及附近的人士。
        
  行政長官和警務處處長其後已與多位香港回教信託基金總會代表及其他香港穆斯林社群領袖會晤,解釋警方的行動,並就行動造成的影響致歉。投訴警察課已收到兩宗與事件有關的投訴個案,並會按既定機制,妥善處理個案。警方在早前亦已就當日執法時使用顏色水而影響到沿途其他建築物,商戶及居民等,致以歉意。
        
  我重申,警方尊重宗教自由,絕對無意冒犯任何宗教團體,並會一如以往,盡一切能力保護宗教建築物。
 
(二)及(三)十一月十一日,有網民號召於當日進行「三罷」。從清晨開始,大批人士在港九新界不同地方四處作出堵路、縱火及大肆破壞等暴力行為,包括晚上有暴徒在旺角一帶聚集、嚴重堵路及大肆破壞。而在十一月十七日,大批暴徒佔據理工大學對出路面,非法堵路並投擲汽油彈,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和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這兩天的行動中,警方為處理這些暴力場面,調派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進行驅散。
 
  就議員在問題提及本月十一日的事件,由於涉及的刑事案件仍在調查中,我不適宜就個案的細節作出進一步的評論。至於問題中提及本月十七日的事件,我留意到有媒體作出報道,但警方未有接獲事件的投訴,沒有掌握有關資料。無論如何,任何人士就警方行動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警方作出針對有關行爲的投訴及要求賠償。投訴警察課已成立一隊特別隊伍專責處理自今年六月九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有關的投訴,這專隊的成員均沒有參與有關公眾活動的執勤工作,以確保投訴能得到妥善處理。因暴力罪行或執法行動受傷的人士,可考慮是否可符合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條件而申請賠償。
        
  警方使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時,正如前文所述,都會作出警告及鳴起警號,讓聚集人士散去。射水時覆蓋一定範圍,在這範圍内不散去的人群會有被射到的可能。警方會吸取每次行動經驗,務求既達到執法或行動的需要,又減少期間可能引起的不便影響。
        
  多謝主席。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