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題:警方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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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本年十月二十日下午,防暴警員於佐敦道截停一名男途人並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在他被拘留期間,其法律代表曾向警方查詢作拘捕行動的警務人員的身分,但警方三度提供不同的答案。第一次的答案是,該名警務人員隸屬機動部隊,因其身分敏感而不能披露詳情;第二次的答案是,不知道;第三次的答案是,該名警務人員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此外,警方一直拘留該名男子而沒有提出檢控。他的法律代表指出,警方沒有權任意扣留市民,而須盡快並在作出拘捕起計的48小時內,決定起訴還是釋放被捕人士。該名法律代表認為警方把其當事人拘捕和扣押均屬非法,因此於十月二十一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警方釋放其當事人。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該名男子不會被檢控,他隨即獲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就警務人員身分的查詢提供三個不同答案的原因;

(二)有否評估第(一)項所述原因是否恰當;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

(三)警方指稱上述警務人員身分敏感的意思為何;過去三年,有否以同一原因拒絕透露警務人員身分的類似個案;如有,宗數及詳情為何;

(四)警方有否檢討有關警務人員有否合理理據拘捕該名男子;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以及最終不提出檢控的原因;如檢討的結果為否,有否研究該名警務人員有否濫權;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有,警方會否作出跟進,並把個案轉介廉政公署跟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該名警務人員截停該名男子時,有否強迫他抱頭下跪;警方依據哪些法例可要求涉嫌犯罪人士抱頭下跪,以及引用有關條文的準則或指引為何;當被截停的人士拒絕抱頭下跪時,在場警務人員可採取甚麼行動,以及該等人士可否因此被檢控;如可,控罪為何?

答覆:

主席:

  今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九龍尖沙咀一帶有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後有暴徒在旺角、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等多區大肆破壞店鋪和公共設施,警方須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期間超過40人被捕。被捕者當中有題述的一名男子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翌日下午,他的代表律師向高等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申請。警方在差不多同時完成初步調查後,遂批准該名男子保釋候查,法院在知悉有關人士將會獲保釋之後,申請獲無限期押後,直至申請方另有通知為止。由於有關案件目前仍在調查中,日後亦可能會涉及司法程序,我們不宜就個案的細節作出進一步的評論。

  就問題的幾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至(四)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防止及偵查罪案及犯法行為。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傷人、縱火、刑事毀壞、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警方必須採取行動以維護法紀,恢復社會安寧。

  《警隊條例》第50(1)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或合理地懷疑犯了(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

  當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時,警務人員會盡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實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士會盡快被帶到值日官前,以確定其被拘捕及羈留的合法性。其後,被捕人士會交由調查隊進行調查。在完成初步調查後,警方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被捕人士。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考慮准予被捕人士自簽擔保外出、保釋外出或無條件釋放。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人士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

  在一貫的機制下,警方負責刑事案件的調查工作,律政司則負責決定是否就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會根據警方所搜集的證據,提供法律指引,包括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檢控決定,律政司必須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其中,根據《檢控守則》第19章,對於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檢控人員必須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會利益維持公眾秩序,亦要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

  在行動中執勤的軍裝警務人員會展示其編號或可識別的行動呼號;便衣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在行動情況不否定其可行性下會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或展示可識別的行動呼號。市民如有不滿意警方的地方,可作出投訴,投訴會獲公平公正處理。調查中,可以透過上述資料,辨識警務人員的身分。警方亦會從多個方面,包括人手調配、出更紀錄、所投訴事情的事發時間及位置等,辨識有關警務人員。警方沒有備存問題第(三)部分所要求的數字。

(五)當警方進行執法行動時,會評估風險及根據現場情況採取適當措施。為了有效控制為數眾多的涉及暴力行為的被捕人士及防止疑犯逃走或被搶走,並顧全現場被捕者、警務人員以及其他市民的安全,警務人員會因應當時情況的需要,要求一些被捕者蹲下或坐下等。這些安排都是根據現場行動需要為控制大量被捕人士的一般做法。如被捕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包括其控制措施,警方可使用武力予以控制。抗拒警方拘捕及合法控制措施,屬違法行為,可能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可被處罰款$1,000及監禁六個月,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