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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警方使用的槍械及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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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警務處使用的槍械及彈藥(包括催淚彈、橡膠子彈、布袋彈及海綿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個行動部門配備每類槍械的數量、生產商名稱和原產地(以表列出);

(二)警方有否就每名警務人員每次使用槍械及其原因作出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警方有否措施確保所有庫存的彈藥均在生產商訂明的使用期限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警方決定如何處置過期彈藥的考慮因素,以及在過去六個月,警務人員有否於執勤時使用過期彈藥;如有,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記者在示威活動現場拾獲使用期限被刮去的催淚彈彈殼,警方是否藉刮去使用期限隱瞞繼續使用過期催淚彈;及

(六)鑑於警務處處長已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委任一批懲教署人員為特務警察,該等特務警察執勤時在槍械方面與警務人員有何分別?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維護法紀,保障社會安寧。警方強調,如果市民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警方使用槍械有很嚴格的規定及指引。一般而言,警務人員可以在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使用槍械。警務人員在使用槍械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使用槍械。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以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

  就許智峯議員的提問的各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至(二)在採購裝備及彈藥方面,警方一直按既定程序在全球採購安全、合適的裝備及彈藥,以應付行動需要。警方所使用的裝備的採購細節涉及行動部署,為免影響警方的行動能力,不宜公開。警隊就槍械的使用一向有清晰的指引及嚴格的守則。人員在使用槍械後需要就事件向上級匯報。警方會繼續根據廠方及內部指引,安全地使用相關槍械。

(三)至(五)警方使用武力方面有謹慎和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會在需要時,才會使用適當武力。警方使用武力,是應對當時的情況,使用的地點及程度均取決於當時涉嫌違法人士的行為和現場狀況。

  就早前社會對警方使用已過最佳使用效期的催淚煙的關注,警方已聯絡彈藥生產商,並且得到確認,催淚煙於所標示的最佳使用效期過後仍然可於行動中有效使用,即使超越了最佳使用效期亦只會增加彈藥發射失效的機會,並不會因此而對周遭的人和環境構成進一步的危險。縱然已獲彈藥生產商的確認,因應公眾的關注以及警隊的整體行動效益,警方多次清楚表明已於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停止使用超越了最佳使用效期的催淚煙。

(六)由於過去多月的動亂持續,規模龐大及在多區同時發生,加上暴力程度嚴重,警方前線人員人手需要加大支援。警務處處長已根據行政長官按《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的授權,以書面方式委任一批懲教署人員為特務警察,以增加警方的人手和力量。根據警務處的運作需要,是次獲委任為特別任務警察的懲教人員現時主要負責守衛警務處處長所指定的政府處所,職責包括防暴、處理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工作。特別任務警察在有需要時可使用適當武力。他們執勤時所使用的槍械涉及行動部署,為免影響警方的行動能力,不宜公開。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