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八題:警方拘捕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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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自本年六月以來,在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公眾集會和遊行進行期間,有眾多示威者、旁觀者及途人被捕,亦有不少人被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六月至今,每月的被捕人數,並按被捕原因(在《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下的罪行除外)列出以下數字:(i)被捕人數、(ii)被捕後獲無條件釋放人數、(iii)被捕後獲准保釋候查人數、(iv)被檢控人數、(v)案件提堂後獲准保釋人數,以及(vi)同時被控其他罪行人數(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月份:
被捕原因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 | ||||||
總數 | (不適用) |
(二)自第241K章在本年十月五日生效以來,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嫌(a)身處指明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及(b)沒有遵從警務人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而被捕,並按他們被捕的日期列出以下數字:(i)被捕人數、(ii)被捕後獲無條件釋放人數、(iii)被捕後獲准保釋候查人數、(iv)被檢控人數,以及(v)案件提堂後獲准保釋人數(以表二列出);
表二
拘捕日期 | 罪行 | (i) | (ii) | (iii) | (iv) | (v) |
(a) | ||||||
(b) | ||||||
⋯⋯ | ||||||
總數 |
(三)本年六月九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被警方帶返警署協助調查後(i)獲釋及(ii)被羈留的人數分別為何(第(一)項所述人士除外)(以表三列出);
表三
日期 | (i) | (ii) | 總數 |
六月九日至六月十五日 | |||
⋯⋯ | |||
總數 |
(四)本年六月九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分別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扣留超過法例所限的48小時才(i)被釋放、(ii)被帶到裁判官前,以及(iii)送院醫治(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日期 | (i) | (ii) | (iii) | 總數 |
六月九日至六月十五日 | ||||
⋯⋯ | ||||
總數 |
(五)本年六月九日至今,警方分別借用了多少輛其他政府部門的車輛用作運送(a)被捕人士和協助調查人士及(b)警務人員,並按車輛所屬部門列出以下資料:(i)車輛類別、(ii)座位數目及(iii)車輛數目(以表五列出)?
表五
部門 | 用途 | (i) | (ii) | (iii) |
(a) | ||||
(b) | ||||
⋯⋯ | ||||
總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但行使這些自由時必須和平和守法。由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很多演變成暴力違法活動。在過去五個多月,有暴徒多次作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肆意堵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縱火、擲磚、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港鐵及輕鐵設施、嚴重傷人等,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破壞。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因此,當出現非法集結和暴力行為,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回復社會安寧。《警隊條例》第50(1)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或合理地懷疑犯了(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
就郭榮鏗議員的問題,保安局回覆如下:
(一)至(四)由六月九日至十一月十四日的整體拘捕數字(包括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而被捕人士,他們絕大部分同時干犯其他罪行),按拘捕月份分項如下:
拘捕月份 | 被捕人數 | 案件仍在調查中(包括保釋候查/拒絕保釋後獲釋候查)人數 | 已經或正在司法程序(包落案起訴/票控/直接簽保守行為)人數 | 無條件釋放人數 |
六月(六月九日起) | 73 | 34 | 9 | 30 |
七月 | 224 | 119 | 80 | 25 |
八月 | 750 | 603 | 127 | 20 |
九月 | 765 | 576 | 171 | 18 |
十月 | 1 189 | 991 | 141 | 57 |
十一月(截至十一月十四日) | 1 318 | 1 185 | 116 | 17 |
總數 | 4 319 | 3 508 | 644 | 167 |
高等法院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就《禁止蒙面規例》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作出命令,宣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基本法》及《禁止蒙面規例》違憲並失效,但同時就上述命令頒下暫緩執行命令,為期七天至十一月二十九日。由十月五日至十一月十四日,有關《禁止蒙面規例》的拘捕數字如下:
《禁止蒙面規例》下的罪行 | 被捕人數 | 案件仍在調查中(包括保釋候查/拒絕保釋後獲釋候查)人數 | 已經或正在司法程序(包落案起訴/票控/直接簽保守行為)人數(註) | 無條件釋放人數 |
第3條 | 627 | 529 | 95 | 3 |
第5條 | 5 | 5 | 0 | 0 |
任何被捕人士一般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任何人士被警方拘捕後,會盡快被帶到值日官前,以確定其拘捕及拘留的合法性,其後交由調查隊伍調查。之後警方會決定是否需要羈留有關被捕人士。警方沒有備存問題查詢的其他分項數字。
(五)有關警方調動車輛方面,鑑於相關資料涉及警方的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否則會影響警方執法成效及能力。因此,當局未能提供相關資料。
完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