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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公務員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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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由容海恩議員代問)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的答覆︰

問題:

  本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在本年十一月四日的會議上,通過本人動議的議案,促請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行政長官會否行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賦予她的行政權力,並參考《宣誓及聲明條例》,制訂政策及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包括新入職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以確保公務員上下一致、同心同德,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核心價值?

答覆:

主席:

  公務員隊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骨幹,向行政長官負責,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制訂、解釋和執行政策、執行各項行政事務、向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政制上的角色,須竭盡所能,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

  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政治中立是指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不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公務員表達意見時,應確保意見不會引致與其本身職務有利益衝突,或可能令人認為有損其在執行職務時不偏不倚和政治中立的重要原則。所有公務員,不論職級,均必須遵守《公務員守則》。就任何公務員違規的情況,特區政府會按既定機制嚴肅跟進。

  在十一月四日的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意見認為最近有公務員參與非法集會被捕,以及有紀律部隊的人員在前線執勤時「不合拍」的事件,顯示整個政府十八萬多公務員未能同心同德。

  香港在此艱難時刻,我絕對同意公務員需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止暴制亂為首要工作。所以對於有公務員涉嫌參與違法活動被捕我是深感遺憾的;尤其是這些極少數的個別事件令人質疑整個公務員隊伍未能齊心一致,應對危機,亦令外界將注意力放在某些個別負面事件,容易抹煞整體十八萬多公務員的辛勤實幹。但我相信同事不會因此灰心,會繼續做好本分,努力幫助香港盡快恢復秩序。

  我已經多次強調,政府對公務員違法是零容忍的,並已告誡公務員切勿參與任何非法活動和行動。如公務員參與違法活動被捕,基於公眾利益,有關公務員會被着令停職。公務員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外,政府也必定按既定機制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絕不姑息縱容。

  至於部門間曾出現個別人員不協調的事件,相關部門已經立刻發表聯合聲明,作出澄清並重申雙方繼續互相支持和合作。但我承認,出現這些報道仍然是不理想的。我已經提醒各部門必須迅速回應及處理涉及部門人員間的誤會,避免事件影響市民觀感。

  主席,我絕對認同公務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請容許我再次強調,《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公務員守則》亦清晰要求公務員必須對特區政府完全忠誠,並要堅守法治、奉公守法等。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的框架下,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

  在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下,指定的官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等,須在獲委任後作出誓言,當中並不包括公務員;這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相符。

  在問題中提及於本月四日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動議通過後,我們已着手研究有關議題,並會按規定適時向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

  多謝主席。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