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回應傳媒查詢有關專用投票站及特別投票站的票箱運送及點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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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31(1CA)條,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供分配予受羈押選民投票的地方,作為專用投票站。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32條,如殘疾人士會難於到達總選舉事務主任為某選區而指定的投票站,則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投票站為特別投票站,供他們作投票之用。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63A條,由於在專用投票站及特別投票站內不會進行點票,專用投票站及特別投票站內的助理投票站主任會在警務人員的護送下把加封的投票箱及密封包裹,以及選票結算表送往大點票站。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76(2)(a)條,大點票站的投票站主任必須在該大點票站點票時,將被指定為該大點票站的專用投票站及特別投票站的選票,與該大點票站的投票箱內的選票混和。
完
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0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