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警方處理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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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訂明20類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就該等個案擬備的調查報告及驗屍報告等相關資料後,可決定是否有足夠資料令死因及相關情況清晰無疑及個案是否可終結,或下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或尋求專家的獨立意見。死因裁判官在考慮一切所需資料及個案的所有情況後,可決定個案可終結或進行死因研訊。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則死因裁判官必須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此外,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包括死者親屬)及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由死因裁判官進行死因研訊。據報,近月懷疑自殺案飆升,而警方就多宗屍體發現案進行現場調查後作出公布,表示已初步把個案列為自殺案或死因無可疑。然而,有市民質疑警方作調查及下結論的過程草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關警方在過去24個月內處理的屍體發現案的下列詳情:
(一)該等個案的總數,並按月及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即零至九歲、10至19歲、20至29歲、30至39歲、40至49歲、50至59歲、60至69歲、70歲或以上,以及年齡不詳)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多少宗個案屬下述情況:警方基於現場調查結果公布初步列為自殺案或死因無可疑,但在向死因裁判官提交首份調查報告前已改列為謀殺或死因有可疑;
(三)警方在提交予死因裁判官的首份調查報告中,分別把多少宗個案分類為(i)死因無可疑、(ii)自殺、(iii)謀殺及(iv)其他類別;
(四)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首份調查報告等資料後決定個案可告終結的個案宗數;
(五)(i)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首份調查報告等資料後下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的個案宗數;死因裁判官經考慮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決定(ii)個案可告終結,以及(iii)須進行死因研訊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原訟法庭因應(iv)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及(v)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而命令進行研訊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六)第(五)項的數字,按警方首份調查報告所載死因歸類劃分的數字;
(七)已裁定為自殺死亡的個案數目,並按(i)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及(ii)自殺類別(即吊死、由高處跳下、淹死、利器,以及其他)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八)有多少宗個案的遺體至今仍無人認領,並按死者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九)由警方接獲發現屍體報告至屍體被火化/安葬的(i)最高、(ii)最低及(iii)平均日數分別為何;及
(十)有多少宗個案的死者姓名曾在警方的失蹤人口名單,並按死者所屬年齡組別(如第(一)項所列)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的職責包括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條例》)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
根據《條例》第9(1)條,死因裁判官可調查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或其認為基於公眾利益而應調查的任何其他死亡個案。第9(2)條述明調查的目的是調查某人死亡的原因及與其死亡有關的情況。
《條例》訂明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當中包括自殺身亡及受官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條例》第4(1)條同時訂明當獲悉死亡個案時,警務人員及其他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須盡快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根據《條例》第14(1)條,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等的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根據《條例》第27條,研訊的目的是研究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其有關的情況。為此目的,研訊的程序及在研訊中提出的證據須專注於在可予確定範圍內確定以下事項,當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審團就死亡個案所達致的結論等。
就胡志偉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二)、(三)及(六)警方處理每宗死亡案件,均遵從嚴謹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報。警方會調查每宗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並把初步調查報告連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科醫生的驗屍報告提交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關個案須予進一步調查,警方會展開進一步調查和提交更詳盡的死亡報告。死因裁判官會在閱讀有關報告和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
警方在調查每宗死亡個案均保持一貫專業精神,以一絲不苟的態度作出跟進。事實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報告》中,認同警務處調查員的表現,認為他們就死亡事故進行了高水平的調查,也擬備了高水平的死亡調查報告。
警方於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一月至十月)處理的屍體發現案數字表列如下。警方並沒有備存按年齡組別分類及其他分項的統計數字(註一):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至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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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院時死亡、送院前死亡及屍體發現案件數字 | 7 828 (22) |
6 584 (27) |
自殺、有人上吊及從高處墮下案件數字 | 667 (4) |
608 (7) |
兇殺案死亡人數 | 48 | 18 |
(四)、(五)及(七)按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死因裁判官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進行死亡調查和死因研訊。在運作上,每宗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均備有警方的調查報告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科醫生的驗屍報告等相關報告作依據,死因裁判官均會予以考慮。在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有關的病理學家和醫生的專家意見、死者的病歷、致死經過和警方的調查結果後,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資料讓其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9條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而死亡個案的死因及相關情況已然清晰,個案亦不存在可疑之處,他可決定案件終結,而不作出任何提交進一步調查報告的命令。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無需作進一步死亡調查的個案宗數分別為9 640宗及9 893宗。
若死因裁判官認爲需就死亡個案作進一步調查,便須下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並在合適的情況下尋求專家的獨立意見。當一切所需資料準備就緒,以及考慮死亡個案的所有情況後,死因裁判官須決定案件是否可告終結,抑或需進行死因研訊。此外,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必須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死因研訊。於過去兩年,需作進一步調查的死亡個案數目、排期進行的死因研訊數目及已告終結的死亡個案(註二)總數列述如下:
年份 | 需作進一步調查的死亡個案(宗) | 排期進行的死因研訊(宗) | 已告終結的死亡個案總數(宗) |
二○一七 | 1 128 | 131 | 768 |
二○一八 | 1 083 | 167 | 914 |
至於二○一九年的相關數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當中。
司法機構沒有備存原訟法庭在相關期間因應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或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而命令進行研訊的個案數目。
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向死因裁判官呈報的死亡個案當中,分別有916宗及955宗經死因裁判官確認為自殺個案。死因裁判法庭在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處理的自殺個案的相關統計數字刊載於《死因裁判官報告》內,現分別夾附於本書面答覆的附錄一及附錄二。至於二○一九年的相關數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當中。
(八) 對於身分已明但無人認領的遺體,公立醫院會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既定的指引,按死者入院登記資料聯絡死者親屬以認領遺體。若院方未能聯絡死者親屬或沒有死者親屬資料,則會尋求警方協助。
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及處理程序,如接獲醫院要求協助尋找在醫院去世但屍體無人認領的人士的親屬,警方會安排警務人員前往死者及/或其親屬最後的已知地址查看。若尋獲去世人士的親屬,會請他們聯絡院方。警務人員會把到訪結果告知有關醫院,而除非其親屬明確表示反對,警方亦會把親屬的聯絡資料交予院方。若有關遺體最後仍無人認領,醫院會將遺體轉交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方會按既定程序將遺體土葬或火葬。
警方沒有備存未能成功聯絡親屬因而無人認領遺體的統計數字。食環署提供從本港醫院或公眾殮房接收的無人認領遺體的相關數字表列如下,但沒有備存按年齡組別分類的統計數字:
年份和月份 | 從本港醫院 接收的無人認領遺體 |
從公眾殮房接收的無人認領遺體 | 死者親屬其後要求領回遺體的數字 |
二○一八年一月 | 28 | 17 | 3 |
二○一八年二月 | 26 | 34 | 2 |
二○一八年三月 | 14 | 28 | 4 |
二○一八年四月 | 17 | 13 | 1 |
二○一八年五月 | 13 | 14 | 2 |
二○一八年六月 | 19 | 6 | 3 |
二○一八年七月 | 18 | 21 | 2 |
二○一八年八月 | 25 | 8 | 1 |
二○一八年九月 | 18 | 7 | 0 |
二○一八年十月 | 15 | 30 | 8 |
二○一八年十一月 | 13 | 8 | 3 |
二○一八年十二月 | 12 | 18 | 1 |
二○一九年一月 | 11 | 10 | 3 |
二○一九年二月 | 10 | 14 | 2 |
二○一九年三月 | 13 | 8 | 0 |
二○一九年四月 | 12 | 15 | 2 |
二○一九年五月 | 9 | 13 | 0 |
二○一九年六月 | 14 | 16 | 2 |
二○一九年七月 | 6 | 9 | 2 |
二○一九年八月 | 7 | 10 | 0 |
二○一九年九月 | 14 | 7 | 2 |
(九)一般而言,死者親屬在取得死因裁判官簽發的「授權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後,即可向食環署申請火化服務。按照食環署的服務承諾,申請火葬服務的人士可在申請日翌日起計15天內預訂政府火葬場所提供的火化時段。至於何時為死者進行火化,則視乎親屬意願及可供預訂火化時段的情況。警方及食環署並沒有備存有關數據。
(十)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一月至十月的失蹤人口報案數字如下,警方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其他數據:
失蹤人口 | 二○一八年 | 二○一九年 (一至十月) |
報案數字 | 3 046 | 2 243 |
60歲或以上的報案數字 | 907 | 652 |
註二:已告終結的案件數目是指相關年份內經任何程序完結的案件,包括需或不需進一步死亡調查報告及/或進行死因研訊的個案。
完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