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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非自然死亡案件和屍體發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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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多宗懷疑自殺案及屍體發現案可能與反修例運動有關。關於警方自本年六月以來處理的非自然死亡(包括自殺及謀殺)案件及屍體發現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等案件的數目及其與去年同期的如何比較;

(二)每宗案件的下列詳情(以表列出):
(i)接報日期及時間、
(ii)死者年齡及性別、
(iii)案發/發現屍體地點、
(iv)警務人員最先到場的日期和時間,以及他們離場的日期和時間、
(v)最先到場的警務人員的數目及其所屬部門/警區、
(vi)死者是即場還是送抵醫院後被證實死亡、
(vii)是否被歸類為自殺(如是,自殺方式和原因,以及有否檢獲遺書)、
(viii)死者屍體身上有否明顯傷痕(如有,詳情為何)、
(ix)死者屍體身上衣服是否完整、
(x)警方有否與死者家屬取得聯絡、
(xi)死因裁判法庭有否/會否就該案件進行研訊(如已進行研訊,結果為何),及
(xii)死者遺體是否已下葬或火化(如是,日期為何);

(三)警方(i)未能核實死者身分及(ii)未有與死者親屬取得聯絡的案件宗數分別為何;

(四)分別有多少宗案件的死者:
(a)懷疑從高處墮下、
(b)其屍體在海上被發現,以及
(c)其屍體在其他地方被發現,
並按警方(i)相信死因有否可疑、(ii)有否展開調查及(iii)有否檢獲遺書列出分項數字;

(五)警方已完成調查多少宗死因有可疑的案件;當中有多少宗的死者死因懷疑與反修例運動有關;

(六)死因裁判法庭已就多少宗案件進行研訊;當中因(a)死因裁判官決定、(b)死者親屬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以及(c)律政司司長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而展開研訊的案件數目分別為何;經研訊後死者被裁定為(i)死於自殺、(ii)死於意外、(iii)死於不幸、(iv)合法被殺、(v)非法被殺,以及(vi)存疑裁決的宗數分別為何;

(七)警方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案中死者的死因是否有可疑,以及分別根據甚麼程序處理死因有和沒有可疑的死者屍體;及

(八)有否發現該等案件有共通點(例如案發地點、日期及時間)?

答覆:

主席:

  警方在接獲任何死亡報告時,會從不同方向進行調查,不會排除可能導致死亡的任何原因,包括自殺及謀殺。警方會從多方面進行搜證,當中包括現場檢獲的遺書,向家屬及朋友了解死者生前的情況、病歷記錄、電話記錄及閉路電視影像等。

  就非自然死亡的個案,可辨認身分的遺體會被移送至公眾殮房。警方會安排死者的家屬到殮房辦理辨認遺體手續。一般而言,如情況需要,法醫會對非自然死亡的遺體進行解剖包括毒理分析及抽取樣本。當完成解剖及記錄所需資訊後,死者的家屬便會領回遺體,並決定殮葬的方式。

  若發現任何遺體不能確認身分,警方會在發現死者的現場仔細搜尋可能與死亡個案有關的資料,為死者印取指紋和掌紋及提取脫氧核糖核酸(DNA)樣本,並且記錄死者身上衣物的資料,以協助查證死者身分。警方亦會透過各種可行辦法,嘗試聯絡死者的最近親。

  與此同時,政府法醫科醫生會進行驗屍,以確定死因。驗屍工作完成後,遺體在一般情況下會繼續在殮房存放一個月。若警方在一個月存放限期或為調查原因而予延長的存放限期屆滿前成功聯絡死者家屬,而又無須繼續保留遺體作調查用途,殮房會安排死者家屬辦理認領遺體手續。若存放限期屆滿後仍然無人認領遺體,殮房會通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方會按既定程序將遺體土葬或火葬。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14(1)條,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等的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根據《條例》第27條,研訊的目的是研究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其有關的情況。為此目的,研訊的程序及在研訊中提出的證據須專注於在可予確定範圍內確定以下事項,當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審團就死亡個案所達致的結論等。

  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關個案須予進一步調查,警方會展開進一步調查和提交更詳盡的死亡報告。死因裁判官會在閱讀有關報告和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
  
  警方在調查每宗死亡個案均保持一貫專業精神,以一絲不苟的態度作出跟進。事實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報告》中,認同警務處調查員的表現,認為他們就死亡事故進行了高水平的調查,也擬備了高水平的死亡調查報告。

  就譚文豪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至(八)警方處理每宗死亡案件,均遵從嚴謹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報。以警方在現場就案件的初步分類計算,二○一九年六至九月及過去四年同期,警方接獲的自殺(包括有人上吊或從高處墮下)及發現屍體、送院前或送院時死亡(包括未能在現場確定死因)的個案數字如下:
 
六月至九月期間 自殺(包括有人上吊或從高處墮下)(註一) 發現屍體、送院前或送院時死亡個案(包括未能在現場確定死因)(註二)
二○一九年 256 2 537
二○一八年 222 2 226
二○一七年 250 2 407
二○一六年 235 2 161
二○一五年 216 2 159
註一:為警方就案件的初步分類。
註二:在案件調查完結後可能會被重新分類,包括被列入為自殺案件。

  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警方正按死因裁判官指示進一步調查和提交更詳盡的死亡報告的案件有1 162宗。

  二○一九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因沒有親屬認領而經由公眾殮房轉交食環署處理的遺體數字為42宗,其後有四宗接獲死者親屬要求領回遺體。

  死因裁判法庭在二○一八年曾就161宗個案進行研訊,當中有138宗被裁定死於自然,其他相關統計數字刊載於死因裁判官報告內,請參見附錄。至於二○一九年的相關數字,死因裁判法庭仍在搜集當中,並會於二○二○年上半年發布。

  警方沒有備存提問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