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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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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七月推出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措施。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有兩年(即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至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時間決定是否申請延遲退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i)已收到、(ii)已批准及(iii)已拒絕的延遲退休申請,至今分別有多少宗,以及(iv)處理中的該等申請宗數,並按政府部門及申請人的職級(即低層、中層及高層)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再次考慮把上述措施擴展至包括二○○○年六月一日前入職的現職公務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配合增加勞動力的目標和回應現職公務員同事的訴求,政府於二○一八年七月推出選擇延遲退休的方案,讓在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入職政府的現職公務員選擇在六十五歲(適用於文職職系)或六十歲(適用於紀律部隊職系,不論職級)退休。合資格公務員可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開始為期兩年的選擇期內,決定是否選擇延遲退休。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在約56 000名合資格公務員當中,約24 000人(即43%)已選擇延遲退休。按局/部門/辦公室及薪金組別劃分的數字分別載列於附件A及B。值得留意的是,有關數字只反映選擇期開始後一年的情況。兩年選擇期的限期(即二○二○年九月十六日)距離現時尚有一年時間,相信不少同事會遲些才作選擇。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所作選擇一般會於選擇期結束後的六個月內生效。目前為止,並未有合資格公務員的選擇被拒絕。此外,如有關政策局/部門的人員主要來自一般職系,則有關數字及其組成部分均會因所屬人員的調遷而有所改變。

(二)至於二○○○年六月一日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二○○○前」公務員),《退休金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已訂明適用於他們的退休年齡。由於「二○○○前」公務員大多會在未來十年左右達到現時適用的退休年齡,但本港的整體勞動人口則預計在二○二二年開始逐步下降,到二○三○年後勞動市場的情況才會變得較為嚴峻,因此從人口政策的角度考慮,並未有充分理據同時讓這些人員選擇延遲退休。尤其不少「二○○○前」公務員快將退休,如讓他們選擇延遲退休,部門未必有足夠時間就其人力規劃作出相應調整,和處理可能會即時出現的管理問題,例如對晉升及健康更替造成的阻礙,以及人力資源錯配等。這都會影響部門的人力規劃工作及人力資源部署,我們要避免這些情況出現。

  鑑於以上提出的問題,從管理公務員的角度看來,政府必須以靈活手法處理「二○○○前」公務員的延長服務年期問題。雖然「二○○○前」公務員現時不能選擇延遲退休,但部門可因應其整體人力狀況、實際及運作需要,以及繼任安排等,靈活採用各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包括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最後延長服務及經調整的繼續受僱機制),挽留具經驗並達退休年齡的公務員,以應付人手和運作需要,而有關措施亦為現職同事提供不同的留任渠道。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