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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被捕兒童權利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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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本年六月九日以來,本港有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大型公眾集會及遊行(公眾活動)舉行。該等公眾活動進行期間,有多名示威者及旁觀者被捕,包括16歲以下的兒童。據報,有三名13歲至15歲的兒童於本年八月二十九日被捕後,即使他們的父母表明會履行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但警方仍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在法庭等候社會福利署(社署)報告期間,該等兒童被羈留在社署轄下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最長達27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六月九日以來,警方在公眾活動中拘捕16歲以下兒童的個案宗數,並按拘捕日期以表列出每宗個案的以下詳情:(i)被捕者年齡、(ii)拘捕地點、(iii)被捕者涉嫌干犯的罪行、(iv)控罪(如已提出檢控)、(v)保釋條件(如適用),以及(vi)警方有否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
 
(二)鑑於儘管《警察通例》第49章訂明,「為確保充分照顧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權利及福利,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懷疑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羈留人士安排合適成人在場屬強制規定」,但有在上述公眾活動現場的社工表示,警方拒絕讓該等社工陪同16歲以下被捕兒童前往警署或在他們被羈留期間全程陪伴,有否評估警方此舉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有關規定;
 
(三)有否評估,警方對待上述三名兒童的手法,與《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即「締約國應確保……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的規定是否相符;及
 
(四)有何機制處理宗教人士及本會議員對被羈留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16歲以下兒童進行公務探訪的要求,包括如何判斷該等探訪的急切性,以及會否事先徵詢被羈留者的意見?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問題,保安局回覆如下:
 
(一)自六月九日起,本港的遊行示威及集會引起的衝突及暴力持續不斷。截至十月三十一日,警方共拘捕3 001人, 其中510人被落案控告,罪名包括暴動、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毁壞、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行。16歲以下的被捕人士有165人,19人被落案控告,涉嫌干犯包括上述的罪行。警方沒有備存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相關數據。
 
(二)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被警方拘捕後,會盡快被帶到警署,由警署值日官確定其被拘捕及拘留的合法性。其後,被捕人士會交由警方調查隊伍繼續調查。在完成初步調查後,警方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被捕人士。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考慮准予被捕人士自簽擔保外出、保釋外出或無條件釋放。
 
  為照顧兒童或少年的權利及福利,警方就處理被捕的兒童或少年一向有清晰指引。如拘捕人士未滿16歲,根據《警察通例》,警方須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在該名兒童或少年被扣押在警署時前往該處。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警方會要求「合適成人」到警署陪同,方對被捕的兒童或少年進行查問。「合適成人」是指以下人士:
 
(i)一名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該人的人士;或
 
(ii)一名對處理某類有特別需要的人有經驗的人士,但不能是警務人員或是受僱於警方;或
 
(iii)如未能安排上述人士在場的話,亦須有其他可負責的成人,但不能是警務人員或是受僱於警方的人士。
 
  警方會按既定程序和指引為被捕人士安排「合適成人」。
 
  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進行羈留搜查前,值日官會確保有一名與該名將被搜查人士的性別相同的「合適成人」在場。其後對被羈留人士進行的調查,包括錄取口供、收取體內樣本等,亦必須有「合適成人」在場見證。
 
  警方一直致力保障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和權利。警方會確保男、女不會羈留在同一臨時羈留處,同時成人須與兒童或少年分開羈留。被羈留的兒童或少年的基本權利與一般人無異,包括可以要求及接受診治、尋求法律服務援助、與親友聯絡等。如有需要安排臨時照顧,警方會把有關人士送往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屯門院)羈留。
 
  羈留人士享有的權利載列於「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警方會在「合適成人」在場下,向所有被羈留的兒童或少年會發出及解釋此通知書,而有關「合適成人」須在通知書上簽名確認。另外,每名「合適成人」都會獲發「發給協助警方調查或被警方調查/羈留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的『合適成人』通知書」。該通知書說明「合適成人」的角色和責任,協助他們理解如何為被捕人提供適當的支援。
 
(三)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照顧或保護令可向年齡低於18歲而需要被照顧或保護的人士發出。如兒童及少年涉及以下因素或情況,警務人員可向少年法院申請發出照顧或保護令,為有需要的兒童及少年提供照顧或保護。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2)條,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指:

(i)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ii)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iii)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iv)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警方一向根據以上法例,按照個別案件的情況,及相關人士當時是否符合法例訂明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的準則,考慮作出有關申請。照顧或保護令最終是否發出,是法庭的決定。
 
  鑑於已有市民就有關事情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因此我們不適宜在現階段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
 
(四)社會福利署(社署)尊重兒童權利包括信仰和思想自由,會與不同宗教團體合作,為社署轄下青少年院的院童提供課餘小組及支援活動,幫助院童建立有意義的社區連結。
 
  社署轄下的屯門院負責收八至18歲以下需要受照顧或保謢的兒童或少年。由於羈留在屯門院的兒童或少年均屬未成年人士,如有其父母或監護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提出探訪個別兒童或少年的要求,為保障該兒童或少年的私隱和利益,社署的個案社工會先評估以確定有關的探訪與該兒童或少年的福利計劃相關,亦需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後,才會向屯門院發出批准探訪的指示。
 
  基於上述準則,社署的個案社工會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就個別探訪要求作出相應評估及切合個別兒童或少年福利需要的決定。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