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特務警察、臨時警務人員及基要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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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行政長官可授權警務處處長(處長)委任任何人為特務警察;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24條,處長可僱用任何人臨時出任警務人員;根據《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第197A章)第18條,行政長官可動員基要服務團的團員作現役服務。該三類人員在執行警務工作時享有與警務人員相同的權力、保障及豁免權,並須遵從處長的所有命令。該等法例沒有規定有關的委任、僱用或動員的程序須公開進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
 
(一)處長有否委任或僱用任何人為特務警察或臨時警務人員,以及行政長官有否動員任何基要服務團團員作現役服務;如有,(i)該等人士在被委任、僱用或動員的時候或之前,是否內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或其他內地執法機關的成員,及(ii)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委任、僱用及動員的理由、該等人員當中現時仍在任的人數,以及他們的職責及任期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分別為何;
 
(二)特務警察、臨時警務人員、以及基要服務團的團員在執行警務工作時,是否受《警隊條例》和《警察通例》約束;及
 
(三)處長有否透過其他方法委任、僱用或招募任何內地執法機關的成員來港協助警方執法?
 
答覆:
 
主席:
 
  就譚文豪議員的問題,我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特務警察,任期由行政長官在有關命令中指明。根據《公安條例》獲委任為特務警察的人,在以該身分行事時所具備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均與香港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務人員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相同。
 
  警務處處長亦可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24條僱用臨時警務人員。臨時警務人員的服務條件須與相等職級的輔警人員相同,而在其如此服務期間,臨時警務人員具有及可行使該職級的權力及特權,並受該職級的紀律條文所規限。
 
  根據《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97章)第4條,行政長官可招募和維持一個名為基要服務團的團體,以協助維持或執行條例內訂明的24項基要服務,包括政府行政;監獄的行政、管理及控制;消防服務的維持等。
 
  在過去五個多月,特區政府並沒有引用上述的條例,委任特務警察、僱用臨時警務人員或招募基要服務團,以協助警方處理有關公眾活動。同時,特區政府並沒有要求駐港解放軍協助處理近月的衝突,也沒有委任、僱用、動員或招募任何內地執法機關成員作為特務警察、臨時警務人員或基要服務團的成員。
 
  自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發生了共超過700場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當中不少演變成暴力違法行為。在過去五個多月,有暴徒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在多處投擲汽油彈和縱火、擲磚、肆意圍毆意見不同的人士、蓄意傷害警務人員、任意破壞及焚燒商鋪、港鐵和輕鐵設施及交通燈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行動,按需要作出人手調配,維護法紀及公共安寧、止暴制亂。
 
  目前,全力止暴制亂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工作。連月來特區政府的不同政策局及部門均積極地在其各自職權範圍內參與及配合警方止暴制亂的工作。
 
  由於過去多月的動亂持續,規模龐大及在多區同時發生,加上暴力程度嚴重,警方前線人員人手需要加大支援。現時特區政府正積極考慮各種措施,以增加警力及支援。當中的短期措施包括利用公務員的「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增加人手,吸引已退休警務人員繼續為警隊服務。此外,特區政府正研究更多可行措施,以增加警方的人手和力量,例如積極考慮《公安條例》第40條委任機制的細節,安排其他紀律部隊的合適人員分擔或參與部分警務工作。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