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泊車位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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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本港泊車位長期供應不足,並以商用車輛泊位短缺情況尤其嚴重。運輸署正推展涉及六個地點的智能泊車系統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期提供更多泊車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的泊車位短缺數目,並按所涉泊位是供(i)私家車或(ii)商用車輛使用表列分項數字;如無該等數字,會否盡快作出統計;

(二)有否訂定各個先導計劃的技術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的目標完成日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除引入智能泊車系統外,運輸署在未來三年有何應用創新科技的新措施,以提供更多泊車位;

(四)鑑於今年四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二號報告書》指出,截至去年底,五個政府停車場出現多個泊車位遭棄置車輛長期佔用的情況,過去三年,有關政府部門有否定期派員巡查各政府停車場以防止棄置車輛長期佔用泊車位;如有,詳情(包括巡查次數及檢控宗數)為何;

(五)鑑於政府會按「一地多用」的原則,探討在約20個工程項目新增公眾停車場,該等工程項目涉及哪些公共設施及可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及

(六)未來三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i)新設及(ii)取消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的土地資源有限是不爭的事實,加上要兼顧不同的土地使用需要,配合社會和經濟發展,客觀而言,政府不可能持續增加泊車位供應以追趕汽車增長的步伐。

  政府目前提供泊車位的政策,是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並在整體發展容許的情況下同時提供適量的私家車泊車位,但不希望誘使慣常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轉用私家車,以免加劇路面交通的負荷。運輸署正就商用車輛泊車位進行顧問研究,詳細檢視短缺的情況,並提出短、中及長期措施以應付預見的需求。

  就陸頌雄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五)及(六)截至二○一九年八月,全港各區按車輛種類劃分的泊車位數目見附件。由於各區的泊車位需求不時變化而非固定,運輸署無法提供每個區議會分區泊車位短缺數目的資料。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各區的泊車需要,並繼續推展各項增加泊車位供應的措施,包括推展自動泊車系統先導計劃。

  按照「一地多用」的原則,運輸署正積極探討在約20個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及公共休憩用地等發展項目新增公眾停車場。視乎技術可行性,有關項目可望分批提供合共約5 100個泊車位。

  由於各項措施可提供的新泊車位數目和進度均受多方面的因素影響,所以運輸署未能對未來三年每年泊車位供應作出確切的估算。

(二)運輸署現正進行有關自動泊車系統的顧問研究,以確立在香港應用自動泊車系統的可行性及適用性。相關顧問研究預計在二○二○年年初完成。

  同時,運輸署正進行六個自動泊車系統先導計劃的先導項目,以期在興建、營運和管理不同種類的自動泊車系統以及相關財務安排等方面汲取和積累經驗,以備日後可在政府和私人公眾停車場推廣應用。

  運輸署因應泊車需求、地理環境、規劃上的限制,以及對區內的交通影響等準則,至今已物色四個先導項目的選址,包括在荃灣區短期租約用地、深水埗欽州街及通州街交界休憩用地、上環中港道擬建的政府大樓及柴灣常茂街擬建的政府大樓的選址。就荃灣區短期租約用地,運輸署已取得荃灣區議會的支持,預期可於二○二○年年初進行有關招標工作。至於深水埗的先導項目,運輸署在取得深水埗區議會的支持後,正評估其技術可行性。就上環及柴灣的擬建政府大樓,運輸署會適時諮詢相關區議會。

(三)為推動智慧出行、方便駕駛者尋找泊車位,運輸署自二○一六年起透過「香港行車易」流動應用程式向公眾發放公眾停車場的空置泊車位資訊,並於二○一八年七月推出「香港出行易」綜合流動應用程式,整合「香港行車易」和另外兩個有關公共交通及駕駛資訊的流動應用程式,一站式向市民發放交通信息。截至二○一九年九月底,「香港出行易」提供合共330個公眾停車場的空置泊車位資訊。

  另一方面,運輸署計劃於二○二○年上半年開始分階段安裝新一代停車收費錶,該等收費錶將配備感應器以探測相關的路旁停車位是否已被使用,而有關的實時資訊及數據亦會經「香港出行易」及政府公共資訊網站「資料一線通」發放。我們預計新一代停車收費錶的安裝工程會於二○二二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隨着「香港出行易」發放更多公眾停車場及設有新一代收費錶的路旁停車位的實時空置泊車位資訊,駕駛者可更便捷地尋找空置泊車位,亦可減少車輛在道路上徘徊尋找泊車位所產生的交通流量。

(四)現時運輸署轄下政府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及營運,包括處理棄置車輛,均由外判營辦商負責。運輸署一直有定期派員巡查轄下停車場,每個停車場平均每月巡查一至兩次,監察營辦商的工作,包括人手安排、檢查停車場的重要設施、跟進維修項目、收取泊車費、處理棄置車輛及停車場的整體運作等。因應審計署報告的建議,運輸署已要求營辦商由二○一九年二月起須每月提交處理棄置車輛的報告,以加強監察營辦商在處理棄置車輛的安排。此外,為加快處理棄置車輛,運輸署亦已優化處理棄置車輛的程序,營辦商可依據於停車場展示的「泊車及使用條款」處理棄置車輛。當發現懷疑被棄置車輛,營辦商會以掛號郵遞方式寄信到車主的登記地址,要求繳付應付的泊車費及將該車輛移離停車場,以期盡快把被佔用的泊車位騰出供公眾使用。截至二○一九年十月底,運輸署轄下多層停車場已沒有尚待處理的棄置車輛個案。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