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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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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就《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下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及各位委員、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團隊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所有持份者、有關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表達的意見。

  正如我於今年三月在本會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表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法院持續面對招聘困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堅信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有助司法機構招聘最優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挽留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讓他們可繼續以他們的經驗和才能服務社會。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高等法院條例》、《區域法院條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以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使司法機構可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實施相關安排。主要的建議分為幾項──

(一)將終審法院以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的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5歲延長至70歲;

(二)將土地審裁處成員、裁判官及其他屬裁判官級別的司法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至65歲;

(三)相應地提高有關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齡,並就某些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引入法定或酌情提早退休年齡;

(四)與其他級別的法官一樣,區域法院法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酌情獲延長其任期;及

(五)提供機制讓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選擇是否轉至新退休安排。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及深入的討論,並普遍支持有關修訂。在昨日和今日,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也詳細解說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法案委員會關注到的其他事宜,政府和司法機構已作出相應的回應。

  我留意到議員特別關注司法機構的人手問題,容許我在此作簡短回應。政府和司法機構採取了多項措施以鼓勵更多合適的人才成為法官或司法人員。這些措施包括定期進行香港法律執業者收入基準研究,以檢視司法人員薪酬。因應二○一五年基準研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法官的薪金向上調整百分之六;同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下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金亦向上調整百分之四。在二○一七年,政府因應司法機構的建議落實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服務條件,當中包括房屋福利、醫療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貼、司法人員服飾津貼及就休假外遊所提供的交通服務。此外,司法機構亦不時按需要就各級法院進行公開招聘工作。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及區域法院法官而言,招聘工作分別於二○一八年六月及十月展開,截至二○一九年十月中,已任命合共5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5名區域法院法官。另外,常任裁判官的招聘工作已於今年三月展開,並仍在進行中。我們相信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可進一步紓緩司法機構的人手壓力。

  此外,有議員建議探討放寬或廢除法官離職後重返私人執業的限制。為維持司法獨立和獲取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一貫以來,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的法官有任期保障。因此,他們不可從司法機構離職後重返私人執業。若這些法官在離職後仍可執業,有人或會對法官是否仍可不偏不倚地審理案件產生疑慮,不能重返私人執業的限制有助釋除這種疑慮。政府及司法機構均認為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旨在鞏固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不宜放寬有關限制。

  主席,我想藉此機會澄清幾件事。第一,是對於法庭處理刑事案件需要的時間是否過長的看法,亦有議員建議司法機構是否應該考慮成立特別法庭,二十四小時運作,加快處理與近期事件有關的案件。正如較早前司法機構公開解釋,刑事案件由首度提堂至審訊實際所需時間主要視乎控辯雙方是否就審訊準備就緒,或需要更多時間預備,例如進一步調查、搜證或索取法律意見等,案件可能會押後提訊,直至可聽取答辯,以及控辯雙方通知法庭已準備就緒後,才可在法庭進行審訊。案件的複雜程度、涉案被告人數、預計審訊所需日數、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有空檔期和法庭排期情況等多項因素都會影響處理案件所需時間,故此,每宗案件由提堂至審訊所需實際時間會因應其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應近日事件引致的案件數目上升,我們留意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表示,司法機構會盡力在切實可行情況下,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案件,並確保案件嚴格依據法律獲得公平處理。事實上,近日有很多宗涉及大量被告人的案件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時,法院已經作出彈性安排,在有需要時審訊會在法庭正常的辦公時間以外進行,直至晚上。

  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時進行答辯而需押後聆訊,裁判官會嚴格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棄保潛逃、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方可拒絕保釋。在作出保釋決定時,裁判官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理據和呈堂資料。如任何一方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在辯論中,有議員提出幾點具體建議、意見和關注,我想在此逐點作簡單回應。第一,我想指出,有議員提到法官的健康狀況是否應該成為連任的考慮因素之一。我想在此指出,司法機構事實上已經清楚表明,法官和司法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任期獲延展前須要通過健康檢查,以確定他們的健康狀況適合繼續受聘。如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健康狀況出現重大問題,以至可能影響其執行的司法職責,無論他是否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司法機構均可以透過召開醫事委員會的方式處理有關個案。如果有關法官或司法人員被確定為不適合執行司法職責的話,他可以因為健康理由而提早退休,無須等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任期完結。

  第二,我想澄清的是有議員提到法官的司法情操問題,亦對個別法官就一些政治問題作出評論表示關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較早前亦開宗明義說明,一般來說,基於司法獨立和公正,法官應該避免評論政治和其他具爭議的事宜,就有可能需要法庭處理的法律問題,法官更應避免發表個人意見。

  第三,我想就有部分議員對免遣返聲請個案產生的繁重工作量作出扼要的回應。近年,的確有大批人士湧入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亦即是一般所謂酷刑聲請,這些案件產生了龐大的案件量,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承受了沉重的壓力。政府完全知悉相關情況,相關部門除了與司法機構就資源需要上緊密聯繫、全面配合外,亦全力支援司法機構修訂若干高等法院的程序,以確保所有案件,包括和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能夠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得到有效的處理。司法機構亦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就有關建議諮詢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亦諮詢了業界和相關持份者,政府的時間表是預計在明年、二○二○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盡快推展有關修訂。

  最後,我想澄清或回應的是有關議員關注到法官的工作量。剛才很多議員都擔心,以及認為為了鼓勵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法官或司法人員延任,考慮可否有些特殊安排,例如可以減輕他們的整體工作量,或減少他們的行政工作。司法機構亦曾經表示,一般來說,法官和司法人員主要執行的是司法職責,只是小部分人員,例如法院的領導,才需要負責一些行政的職責。在考慮是否邀請個別法官或司法人員負責處理行政職責的時候,有關的法院領導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工作量、專長和經驗等。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法官或司法人員,基於他個人的喜好或情況希望承擔較輕的工作量,可以考慮退休後出任暫委法官或司法人員,而非全職法官或司法人員。

  主席,就過去數月出現社會暴亂並嚴重影響法治,我想在此重申,法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地捍衞司法獨立。在執行司法工作維護法治時,香港法庭會獨立並嚴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權。法庭審理案件時,一向致力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和判決,以及訴訟各方的合法權利依法獲得全面保障。一直以來,法官均遵照司法獨立的原則,依法判案。法官履行其司法職務時,只會依法考慮案中的法律問題及案件的是非曲直,並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的態度為爭議作出裁決。法官在此前提下作出司法決定,並會就其決定提供全面的理據。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書面判決列出判決的理由,一般會上載司法機構的網站供市民查閱。

  主席,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我們必須維護及尊重法治精神。因此,政府一直致力為司法機構提供足夠資源和所需支援,確保司法機構有效運作。今次為落實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修例建議,不但有助吸引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也可挽留經驗豐富的法官及司法人員,以紓緩司法機構人手壓力。

  我動議恢復二讀《2019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能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讓司法機構得以實施延長法官及司法人員法定退休年齡的建議及相關安排。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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