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搜查令緊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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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本年六月以來,市民上街進行示威活動的場面屢見不鮮。在示威活動期間,有蒙面示威者干犯嚴重罪行,包括縱火、破壞公共設施和店鋪,以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等。為恢復公共秩序,政府於本年十月四日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非法或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另一方面,據報警方日前在辦公時間外先後致電多名當值裁判官緊急申請手令,以搜查一名中槍被捕示威者的寓所,但裁判官沒有接電話、掛斷電話,甚至以「沒有急切性」為由拒絕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總裁判官有否向當值裁判官發出指引,訂明審批搜查令緊急申請的準則、證據要求及考慮因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制訂該等指引;
 
(二)鑑於儘管警方可就裁判官拒絕簽發搜查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有關程序需時甚久和耗費資源,當局會否與司法機構商討設立更便捷的覆核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機制,確保裁判官以專業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審批搜查令的緊急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司法機構會否考慮設立此機制;及
 
(四)由本年十月四日至十三日,警方為調查與示威活動相關的罪行,(i)提出搜查令緊急申請及(ii)獲批的宗數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提出的問題諮詢司法機構。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 司法機構強調,所有裁判官均會基於提出申請的個別警務人員所呈交的事實和細節,嚴格依照法律處理警方提出的搜查令申請。司法機構亦指出,雖然每宗申請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但裁判官審批申請時通常會考量的事項,包括提出申請的警務人員能否提供有關申請的詳細資料;他/她是否親身知悉相關申請的案情事實、可否宣誓確認支持申請所陳述的事宜爲事實,並在裁判官就此等事宜提問時給予滿意的答覆;而在辦公時間外提出的申請中,他/她能否就有關申請的急切性提供支持理由;以及從所披露的資料顯示會否構成罪行等。
 
  司法機構非常重視妥善和有效執行司法工作,並會繼續對裁判官處理搜查令申請的行政安排不時作出檢討。如有須要改善之處,則會跟進。當得悉關於執行司法工作的事宜,司法機構均會嚴肅看待和適當處理。
 
(二)裁判官處理搜查令申請時,是按照法例履行其法定職能。根據既定的法律框架,裁判官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因此司法機構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以外另立機制處理對申請搜查令結果的任何不滿,並不合適。
 
(三)及(四)現時,四位裁判官會被編入每兩星期輪替一次的當值表,負責處理辦公時間外的搜查令申請。司法機構現時只記錄當值裁判官於辦公時間外就所有案件類別(包括與近期示威有關的案件)批予的搜查令數目,但沒有備存拒批搜查令的數目。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七日的當值時段內(此15天時段內有六個非工作天),批予的搜查令數目為52個,而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至二十日的當值時段內(此13天時段內有四個非工作天),批予的搜查令數目為18個。
 
  總裁判官會不時對在辦公時間外處理搜查令申請的安排進行檢討,並在適當情況下諮詢執法機關。司法機構也會考慮就被拒的申請收集並整理有關統計數字和相關事宜的資料。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