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八題:警方在機場及大嶼山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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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本年七月至九月,有不少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前往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及其鄰近地區進行示威活動。法院於八月十三日應香港機場管理局要求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阻礙或干擾機場的正常使用,禁制令至今仍有效。關於警方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就示威活動採取的執法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a)七月二十六日、(b)八月九日、(c)八月十日、(d)八月十一日、(e)八月十二日、(f)八月十三日、(g)九月一日、(h)九月二日、(i)九月七日及(j)九月八日,分別於(i)機場及(ii)大嶼山其他地方被捕的人數,並按他們所屬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日期 | 年齡組別 | 性別 | 總數 | |
男 | 女 | |||
(a) | 14歲以下 | |||
14至16歲 | ||||
17至25歲 | ||||
26至40歲 | ||||
41至60歲 | ||||
61至65歲 | ||||
65歲以上 | ||||
…… | ||||
(j) |
(二) 第(一)項所述分別於(a)機場及(b)大嶼山其他地方被捕的人士,按其所涉罪行(即(i)暴動、(ii)非法集結、(iii)襲警、(iv)遊蕩、(v)強行進入、(vi)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攜帶攻擊性武器、(vii)在公眾地方打鬥、(viii)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ix)其他)劃分的數目,並按他們所屬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表二
罪行 | 年齡組別 | 性別 | 總數 | |
男 | 女 | |||
(i) | 14歲以下 | |||
14至16歲 | ||||
17至25歲 | ||||
26至40歲 | ||||
41至60歲 | ||||
61至65歲 | ||||
65歲以上 | ||||
…… | ||||
(ix) |
(三) 在(a)機場區警署、(b)機場內其他地方及(c)大嶼山其他地方可供扣押被捕人士的設施的(i)位置、(ii)樓面面積及(iii)可容納人數,以及該等設施內設有可供被捕人士與其律師會面的房間的數目及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國際機場是重要的國際航空樞紐,是全球最繁忙的貨運和客運機場之一。市民有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必須守法。遺憾地,部分示威人士以癱瘓機場運作為目標,影響大批旅客行程,對香港經濟造成傷害。個別示威者更作出暴力行為,包括圍堵及毆打旅客、襲擊警務人員、破壞機場範圍的財物等。這些行為遠遠超越和平理性集會及文明社會的底線,也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好客之都的良好形象。
今年七月至九月,有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前往香港國際機場及其鄰近地區進行示威活動。在八月十二日,有大批示威者阻塞機場,導致機場運作嚴重受阻。在八月十三日,有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這些暴徒除嚴重阻礙旅客自由出入及癱瘓機場運作外,又對部分旅客濫用私刑、甚至非法禁錮、襲擊警務人員等。
為恢復機場正常運作,以及確保航空、旅客和機場工作人員安全,機管局於八月十三日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然而,九月一日再次有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公然違反禁制令,大規模擾亂機場及附近一帶的交通和秩序,又大肆破壞東涌港鐵站。期間,有暴徒向機場快線列車及路軌投擲磚頭、鐵枝等雜物,更有暴徒闖入路軌範圍,嚴重危害鐵路行車安全。於九月七日,有示威者再次號召以各種方法阻塞機場及通往機場的道路。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必須採取適當行動維護法紀,以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沒有備存與修訂《逃犯條例》公眾活動相關,並在機場或大嶼山範圍內被捕人士的分項數字。而整體拘捕數字,按問題查詢的日期分項如下:
拘捕日期 | 被捕人數 | 性別 | 年齡 | 涉及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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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二十六日 | 2人 | 2名男子 | 28及58歲 |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及普通襲擊等 |
八月九日 | 2人 | 2名男子 | 37及43歲 |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及襲警 |
八月十日 | 13人 | 12名男子、 1名女子 |
17至41歲 |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八月十一日 | 101人 | 78名男子、 23名女子 |
14至53歲 |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八月十二日 | 28人 | 20名男子、 8名女子 |
18至60歲 |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 |
八月十三日 | 4人 | 4名男子 | 17至27歲 | 非法集結及襲警 |
九月一日 | 63人 | 51名男子、 12名女子 |
13至52歲 |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九月二日 | 37人 | 33名男子、 4名女子 |
15至30歲 |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九月七日 | 69人 | 54名男子、 15名女子 |
14至59歲 |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九月八日 | 88人 | 71名男子、 17名女子 |
14至63歲 | 非法集結、刑事毁壞、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 |
(三)警務處在制訂拘留及羈押被羈留人士的政策、程序和指引以至在設計及管理設施方面,均盡力確保羈留設施的安全、保障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及權利,包括尋求法律援助、與親友聯絡、獲提供在警誡下所作的書面記錄副本、供應食物與飲品以及尋求診治等。
被羈留人士一般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警方的羈留設施並非為長期羈留之用。一如其他警區,大嶼山警區(包括大嶼山北分區警署、竹篙灣警崗、大嶼山南(梅窩)分區警署、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警察基地及報案中心)及機場警區(包括機場警署及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均設有羈留設施以應付日常行動需要。警區及分區指揮官,及各階級的督導人員會檢視及適當地分配人手,以確保有足夠人員履行拘留及羈押的程序及指引,並確保被羈留人士在人身安全及權利保障等各方面均可得到充分的照顧。
完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