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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醫院管理局處理員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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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如接獲員工投訴,會按投訴的性質,將涉及個別醫院或聯網事務的投訴個案轉介有關醫院或聯網處理,即進行調查及回覆投訴人有關結果。投訴人如不滿調查結果,可向所屬聯網行政總監或醫院管治委員會(第二層處理程序)提出上訴。投訴人如對上訴結果仍不滿意,可進一步向醫管局大會轄下職員上訴委員會(第三層處理程序)提出上訴,作最終裁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i)醫管局接獲員工投訴的總數,以及(ii)就第二層及第三層處理程序接獲上訴和裁定投訴人上訴得直的個案總數分別為何,並按投訴人所屬公立醫院、職系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會否要求醫管局制訂反職場欺凌政策、訂明可被處分的欺凌行為,以及設立機制處理針對該類行為的投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立法(i)賦予醫管局工會集體談判權、(ii)訂明醫管局員工可邀請工會代表陪同出席處理其投訴的聆訊,以及(iii)訂明職員上訴委員會的成員須包括醫療專業人員,以及員工和工會的代表;及
 
(四)就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於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公開信中提及新界東聯網的兩宗懷疑侵犯員工私隱個案(即一名護士的病假證明書在未得其同意下遭傳閱,以及兩名醫生被秘密監察巡房時間及診治病人數目),政府會否要求醫管局(i)公開交代這兩宗投訴的處理情況(包括裁定投訴不成立的理據),以及(ii)推出改善措施?
 
答覆:
 
主席:
 
  就陳沛然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勞工處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我的回應如下:
 
(一)及(二)醫管局設有員工投訴機制,如醫管局職員就其他職員或管方對其待遇感到不滿或不公,可向其直屬上司、部門主管、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提出投訴。接獲投訴的人員會視乎情況,就投訴展開調查。一般而言,相關人員在接獲投訴後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回覆投訴人。如調查工作未能如期完成,相關人員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
 
  如經上述程序處理後投訴人仍感不滿,投訴人可循下列三層職員投訴及上訴機制提出上訴︰
 
  (一)投訴人可向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提出上訴。
  (二)如上訴人在醫院行政總監或人力資源主管作出裁決後仍感不滿並擬上訴,可向聯網總監、醫院管治委員會或醫管局行政總裁(視乎何者適用)提出上訴。該職員在提出上訴時應表明是否有新的上訴理由。
  (三)如職員在採取以上所有上訴途徑後仍感不滿,可向醫管局大會轄下的職員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提出上訴時,職員應表明是否有新的上訴理由。
 
  在二○一六年、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公立醫院分別接獲213宗、213宗及205宗由職員作出的投訴,當中共有18宗個案按既定的職員投訴及上訴機制上訴至第二層(即聯網總監、醫院管治委員會或醫管局行政總裁),以及共有五宗個案上訴至第三層(即醫管局大會轄下的職員上訴委員會)。這23宗個案均被裁定上訴不成立。按聯網和職系分類的職員投訴/上訴數字載於附表。
 
  一般而言,負責上訴的委員會會視乎個案,在有需要時向管理層提出改善建議,例如釐清相關守則,以及加強與員工的溝通。
 
  根據醫管局現行程序,職員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醫管局的最終決定。員工除透過醫管局員工投訴機制提出投訴外,亦可就投訴內容的類別,向相關監管機構,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申訴,醫管局會作出適當跟進。
 
  醫管局致力促進互相尊重及和諧的工作環境。醫管局在其人力資源政策手冊《行為守則》中明確指出「互相尊重」為核心價值,並為員工提供相關培訓。醫管局總部、聯網和醫院管理層亦會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輔導前線主管、舉行調解會議、工作崗位安排、紀律處分,以解決員工之間及與工作相關的問題。醫管局總辦事處已成立「齊建和諧工作間小組」,成員包括來自不同聯網和職系的代表,為進一步促進工作場所和諧及互相尊重的策略、措施和宣傳推廣向聯網及醫院提供建議。
 
(三)政府一貫致力鼓勵及推廣僱主和僱員或其所屬員工組織(包括工會)就其僱傭條款及條件進行自願性質的集體談判,解決分歧。政府相信,僱傭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方可進行有意義的協商或談判,促成共識,解決爭議。政府無意以立法方式強制僱主與工會進行集體談判。
 
  醫管局一直重視與工會和員工保持良好的溝通,並會透過六個不同職系,包括醫生、護士、支援組別等各協商委員會與員工進行定期溝通,討論員工所關注的議題。協商委員會成員包括由相關職系員工直接選出的代表及符合指定會員人數的職員協會/工會代表。如有需要,醫管局管理層亦會和工會會面,加強彼此了解。
 
  醫管局一直有政策訂明投訴人(及答辯人)可邀請一名醫管局員工(包括不同聘用條件人員)陪同出席調查會議。陪同人員不可發言,並須承諾將所有資料保密,以免影響整體調查的公平性。在有關代表為醫管局職員及有關投訴人或答辯人希望邀請該代表陪同的前提下,醫管局容許工會代表作為陪同人。調查人員或調查小組亦有責任提供一個能令各方均能暢所欲言的環境,令調查可以順利及有效地完成。
 
  為協助醫管局大會有效發揮其角色及行使職權,大會轄下成立了11個專責委員會,包括職員上訴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均由醫管局大會任命,職員上訴委員會有四名成員,為醫管局大會成員或增選成員,專責審議曾透過內部渠道提出申訴而又不滿有關決定的職員上訴個案。職員上訴委員會每年均會向醫管局大會提交其工作報告。
 
(四)醫管局在完成調查後已就調查結果和理由透過書面形式回覆兩位當事人,惟當局不能公開涉及個別員工投訴個案的詳情。
 
  就有關病假證明書個案,醫院成立的調查小組已建議醫院中央護理部加強內部溝通,亦提醒部門小心處理及存檔涉及個人資料的文件。
 
  至於醫院被指監察醫生巡房時間及診治病人數目的個案,職員上訴委員會建議管理層在收集相關資料時,應確保有完善的授權過程及文件紀錄。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