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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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凱欣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經營零售含毒藥(包括《毒藥表》第1及2部毒藥)藥劑製品的業務,而只有該類銷售商的註冊處所才可使用含「藥房」的中文名稱。除該類銷售商外,持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藥行)經營者亦可售賣含《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藥劑製品。有藥劑師反映,中文名稱包含「藥坊」、「藥店」及「藥粧」等詞語的零售店鋪(其他藥店)近年成行成市。該等店鋪大多數並非由上述兩類銷售商經營,但它們的名稱容易令市民和遊客誤以為它們獲授權售賣受管制藥劑製品,以致消費者的權益欠缺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i)年底的藥房及藥行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年內開設及結業的藥房及藥行的數目分別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每年衞生署收到針對藥房及藥行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三)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間其他藥店;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困難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當局對藥物零售店鋪經營者提出檢控的宗數,並按類別(即藥房、藥行及其他藥店)及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其他藥店,包括禁止它們使用含「藥」字的中文名稱,以免市民和遊客混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規例》),藥劑製品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質的規定,並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批准註冊後,才可在香港銷售或分發。衞生署採用風險為本的原則,按有關法例訂立了一套全面及嚴格的規範措施,以監管藥劑製品的製造、進口、批發及零售。
 
  就陳凱欣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十年,「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的牌照數目(按每年年底計算)、獲發新牌數目,以及申請取消牌照的數目分列如下:
 
年份 牌照數目 獲發新牌數目 申請取消
牌照數目
列載
毒藥
銷售商
獲授權毒藥
銷售商
列載
毒藥
銷售商
獲授權毒藥
銷售商
列載
毒藥
銷售商
獲授權毒藥
銷售商
二○一○年 546 3 499 67 272 38 170
二○一一年 557 3 572 47 283 36 211
二○一二年 570 3 827 45 377 32 162
二○一三年 597 3 907 106 701 79 621
二○一四年 605 3 951 39 311 31 267
二○一五年 607 4 012 34 277 32 216
二○一六年 604 3 937 29 231 32 306
二○一七年 614 3 937 37 258 27 258
二○一八年 641 3 937 50 264 23 264
二○一九年
(一至九月)
665 4 299 48 545 24 183
 
  衞生署沒有備存按區議會分區牌照數目的資料。截至二○一九年九月底,位於香港、九龍及新界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數目分列如下:
 
  香港 九龍 新界 總數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128 261 276 665
列載毒藥銷售商 828 1 513 1 958 4 299
 
(二)及(四)衞生署會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進行突擊巡查,並會試買受管制藥物,以監測藥物零售商遵守法例及相關執業守則的情況。
 
  若藥物零售商有違反法例的情況,衞生署會即時跟進,並會按律政司意見,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檢控。持牌零售商的定罪個案會交由管理局考慮對其作出紀律處分。涉及「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罪行一般為非法銷售第1部毒藥及處方藥物;而涉及「列載毒藥銷售商」及其他零售處所的罪行一般為非法管有及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第1部毒藥。
 
  衞生署在過去五年針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執法工作及接收相關投訴數字分列如下:
 
年份 巡查次數 試買次數 定罪個案 投訴數字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其他處所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二○一五年 1 214 7 977 4 136 3 008 24 3 5 86 36
二○一六年 1 209 7 956 3 955 4 021 15 4 4 82 27
二○一七年 1 220 7 874 4 329 3 229 13 5 4 103 34
二○一八年 1 212 7 814 4 194 3 350 14 5 3 100 22
二○一九年
(一至九月)
759 5 538 3 036 2 460 10 6 7 58 17
 
(三)根據《條例》,只有獲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零售毒藥(包括列載於《規例》附表10的毒藥表第1部及第2部毒藥)的業務。另外,任何有意經營涉及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的人士,必須獲管理局發出的「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
 
  《條例》列明,在與處所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字眼,均會被視為刻意暗示有關的處所屬於《條例》下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並有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根據《條例》,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其註冊的處所才可使用「藥房」名銜,否則可能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經營不含受管制藥物成分的註冊藥劑製品的零售商,則不需領有相關牌照。衞生署並沒有這類處所數目的資料。
 
(五)儘管銷售含不受管制藥物成分的註冊藥劑製品的零售商並不需要申領牌照,衞生署仍會按現行法例監管相關藥物零售商及持續進行公眾教育。有關措施包括:
 
(1)衞生署設有恆常機制對市面的藥物零售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列載毒藥銷售商」或其他零售處所)非法售賣受管制藥物的情況進行試買行動。若發現違規行為,會依法跟進;
 
(2)衞生署若收集到情報顯示有零售商涉嫌違反《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違規出售藥物、違法使用「藥房」名銜或違法展示屬訂明式樣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標識),會即時展開調查,並在有需要時與香港警務處或香港海關展開聯合行動;
 
(3)為應對越來越多的零售處所從事藥物銷售的業務,衞生署已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公眾對不同類型的藥物零售商的認識。衞生署印製了超過一萬份有關各類型藥物零售商及註冊藥劑製品的教育小冊子,通過香港旅遊發展局、香港旅遊業議會派發予來港旅客,並在海、陸、空各管制站派發予來港人士;以及
 
(4)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已詳列所有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供市民查閱。有關網頁亦設有搜尋器以助市民查詢處所是否領有相關牌照。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