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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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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十一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000元及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中環雲咸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