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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在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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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昨日(十月三十一日)向法庭申請單方面禁制令(High Court Intended Action 202/2019),以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故意在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LIHKG 連登和Telegram)上傳布、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造成:-

  (i)香港境內任何人的非法人身傷害; 或
  (ii)香港境內任何財產的非法損害。

  (b)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自今年六月,香港多區出現眾多暴力示威及破壞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刑事毀壞,襲擊傷人,暴動甚至縱火。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具有匿名、即時交流及便捷的特性,有人濫用有關媒介,以煽動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鼓勵使用武器及動員示威者攻擊某些目標財產或傷害某些目標人物(特別是警務人員)。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對警察和公眾構成巨大危害。

  律政司司長尋求此禁制令,以禁制這些濫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的行為。法庭於2019年10月31日頒發臨時禁制令,有效至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 時30分。
 
 
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0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