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維持公共安全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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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六月十二日,有不少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聚集,抗議政府就移交逃犯所提的修例建議。警務人員以武力驅散示威者,當場和在公立醫院急症室拘捕了不少示威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共有多少名參與上述示威的人士被捕,並按他們(i)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位置,以及(ii)所屬年齡組別(如表二所列)列出分項數字(分別按表一及表二列出);
 
表一
 
 
被捕位置
     
涉嫌干犯的罪‍行        
       
       
 
表二
年齡組別(歲) 性別 人數
16以下  
 
16至18  
 
19至25  
 
26至40  
 
41至65  
 
65以上  
 
 
(二)警方如何得知有示威者正身處公立醫院急症室就醫而派警務人員前往拘捕他們;及
          
(三)律政司會考慮甚麼因素,以決定引用《公安條例》(第245章)中哪些罪行條文(例如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對該等被捕人士提出檢控?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情況,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時,警方在評估風險後,會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六月十二日大約上午八時,有大量戴上口罩及穿保護裝備的暴力示威人士,有組織地衝出龍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和夏慤道,霸佔馬路,嚴重阻塞交通和擾亂社會秩序,部分人士更作出威嚇及挑釁的行為。有警車及市民的車輛被困在龍和道的隧道內,需要警方出動談判專家與示威者進行談判。有警員及市民因此而被困在車廂內接近八小時,人身自由嚴重受阻。非法阻塞交通及堵路令龍和道、夏慤道一帶的交通全面癱瘓。雖然如此,警方一直採取容忍的態度。
 
  下午三時左右,在立法會大樓的情況進一步惡化。大量極端暴力人士不斷以各種武器例如磚頭、鐵枝、鐵馬、木板等攻擊警察防線。警方在該處設立防線主要是為保護立法會大樓和內裏的人。這種暴力衝擊不但嚴重威脅在場人士(包括其他市民、傳媒工作者和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也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方評估了當時的情況後,把在立法會的防線一路後退到立法會入口的示威區前,繼續保護立法會大樓和相關人員。
 
  經過多次勸諭及警告無效後,現場指揮官因應當時實際環境、整體情況及行動需要,並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決定使用相應的最低武力驅散人群及控制場面,令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免受進一步破壞,以及保護其他人及警務人員自身的安全。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截至十月十七日,警方就上述發生於六月十二日的事件共拘捕39人,包括36男三女,年齡介乎14至57歲,當中包括五名於醫院被捕人士。所涉及的罪行包括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非法集結、襲警等。
 
(二)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方的職責包括維持公安、防止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發生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以及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一直以來,警方會在不同的情況下到醫院工作,包括在收到報案後到醫院向報案人或相關人士了解情況、了解受害人或涉案人士的傷勢及安排被捕人士到醫院接受治療等。此外,如果醫護人員發現求診者有可疑的傷勢(例如懷疑傷勢是在牽涉刑事成分的事件中造成),亦會通知警察作適當跟進。同時,如果駐守急症室的警員在急症室大堂發現有求診者(包括受害人或疑犯)有可疑的傷勢,警方會主動跟進相關案件。
 
(三)在香港,刑事案件的調查工作由執法機關負責,而是否提出檢控則由律政司負責。執法機關(例如警方)的調查人員搜集證據及其他材料,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則以此為依據,提供法律指引,包括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

  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檢控,律政司必須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檢控決定。作出檢控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及驗證標準,已詳列於《檢控守則》第5章。控方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並以根據有關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為驗證標準;如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控方繼而須考慮作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此外,根據《檢控守則》第8.1段,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行公義。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案件。
 
  《檢控守則》第19章提示檢控人員在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案件(包括可能涉及《公安條例》(第245章)的罪行)時適用及已被廣為確立的法律原則。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受《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自由,例如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一方面,當局有明確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另一方面,有需要依法維持公眾秩序,以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於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檢控人員必須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會利益維持公眾秩序,亦要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一般而言,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終審法院在近年的案例中亦指出,示威者一旦牽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即「破壞社會安寧」),便是超越受憲制保障的和平示威的界線,進入非法活動的領域,可受法律制裁和限制。若然參加者越過上述界線而非法干擾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後果也是一樣。沒有任何違法的暴力行為是受憲制保障的。
 
  律政司會繼續按上述原則,堅守專業精神,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履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憲制責任,作出刑事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