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入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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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菲律賓前外交部部長在今年六月持外交護照抵港時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扣留問話超過五小時後被拒入境香港。一名菲律賓前申訴專員在今年五月持一般護照抵港時亦被扣留問話,儘管她最終獲准入境。另一方面,該兩人曾於今年三月聯同菲律賓漁民入稟國際刑事法院,控告包括國家主席等中國官員涉嫌觸犯反人道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入境處拒絕外國人入境的一般原因;

(二)該兩人抵港時遭上述對待的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他們對香港構成保安威脅;

(三)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出入境事務中有何角色;特區政府事前有否接到中央關於該兩人入境香港事宜的任何指示;如有,詳情為何;

(四)特區政府在處理該兩人的入境事宜上,有否受中央的取態影響;如有,有否評估中央有否違反(i)特區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或(ii)《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否跟進行動;如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五)根據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條文,入境處是否有權扣留持外交護照的外國人問話或拒絕其入境;有否評估入境處給上述外交護照持有人的對待有否違反有關條文;及

(六)有否評估,上述在國際上備受關注的事件有否對香港的國際聲譽及投資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措施避免同類事件發生;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許智峯議員的提問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出入境管制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之下的自治範圍。按照《基本法》第154(2)條,特區政府對世界各國或各個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7(1)條,未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批准的人士,不可以入境香港,除非該人士擁有香港居留權、香港入境權或其他憑藉《入境條例》無須上述准許而可以入境的人士(例如飛機機員)。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入境個案或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

  入境處在處理每宗入境個案時,都會按照特區當時適用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充分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後才決定是否批准入境。根據《入境條例》第4(1)(a)條,入境處人員可在任何人入境時向該人作出訊問,以核實他們的身分及考慮他們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是否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是否持有與來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簽證或簽注、有否具備返回原居地所需的安排和條件、留港期間有沒有足夠旅費、有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紀錄、來港目的等。《入境條例》第11(1)條授權入境處人員在訊問訪客後,可拒絕給予他們入境香港的准許。《入境條例》第18(1)(a)條授權入境處人員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境。《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並不影響入境處向任何入境香港的人士依法實行入境管制及作出入境訊問。
   
  特區政府有責任在香港實施有效的入境管制,在有需要時拒絕個別人士入境。入境處處理入境管制所享有的權力和責任和世界各地政府相關部門所享有的大致相同。香港是自由開放、信守法治的社會,我們在實行出入境管制的同時,會繼續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士訪港,並力求為他們提供出入境的便利,香港在這方面一直得到國際認可。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