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警方採取適當行動確保公共安全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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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六月九日有逾一百萬名市民參加遊行,抗議政府所提關於移交逃犯的修例建議。在晚上遊行結束後至翌日凌晨期間,有逗留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繼續抗議的示威者與警務人員發生肢體衝突。警務人員對示威者施放胡椒噴劑、以警棍毆打他們,並且拘捕了19名年齡介乎19至34歲的青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被捕人士數目按(i)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如表一所列)及性別,以及(ii)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位置劃分的數字(分別按表一及表二列出);
 
表一
年齡組別(歲) 性別 人數
19至20  
 
21至22  
 
23至25  
 
26至30  
 
31至34  
 
 
表二
  被捕位置
     
涉嫌干犯的罪‍行        
       
       
 
(二)鑑於據報在今年六月十日凌晨,有多名遭警務人員包圍或追捕的示威者被記下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該等示威者的數目,並按他們(i)所屬年齡組別及(ii)性別列出分項數字(按表三列出);
 
表三
年齡組別(歲) 性別 人數
16以下  
 
16至18  
 
19至25  
 
26至40  
 
41至65  
 
65以上  
 
 
(三)警方在上述事件中分別使用了多少(i)胡椒噴霧、(ii)胡椒水劑及(iii)類似性質的噴霧或水劑;
 
(四)警方採用甚麼客觀標準或指引,以決定需否施放胡椒噴劑;
 
(五)鑑於《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規定,當有人被警棍擊打,單位指揮官或主管事後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呈交初步報告,而報告副本須送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警方至今收到多少份涉及上述事件的初步報告;警方會否將該等報告公開;
 
(六)第(五)項提及的報告中每宗個案的以下詳情:(i)使用警棍人員的姓名、(ii)職級、(iii)被擊打者的傷勢、(iv)擊打次數,以及(v)擊打部位(按表四列出);及
 
表四
(i) (ii) (iii) (iv) (v) 其他備註
           
 
(七)會否把《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最新版本的全部內容,按章節及附件公開,以便公眾了解警方採用的執法標準;如會,提供最新版本的通例及手冊(連附件);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市民有集會、遊行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但巿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守法及和平有序。當出現違法堵塞道路、癱瘓交通、非法集結和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等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警方在評估風險後,必定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六月九日在港島區舉行的遊行,雖然參與人數眾多,卻大致和平有序。然而晚上遊行結束後,在大約六月十日凌晨,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立法會道、添美道、夏慤道及龍匯道一帶非法集結,並作出種種違法行為。部分示威者破壞立法會停車場的車閘、拆毀立法會示威區的鐵馬、毀壞公物,堵塞附近主要道路,並向警方投擲雜物,企圖使用拆毀的鐵馬暴力衝擊警方防線及搶奪已被警方拘捕的疑犯等。
 
  在多次警告無效下,警方因應當時的整體情況及實際需要,決定使用所需最低程度武力進行驅散和控制場面。相關人員在行動中使用胡椒噴劑、警棍等裝備以驅散人群及阻止衝擊。
 
  在當晚行動中共有八名警務人員受傷,其中一人被示威者踢倒致頭部及眼部嚴重受傷,現時仍因傷休假中。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十月十七日,警方就上述發生於六月九日的事件共拘捕32人,包括30男兩女,年齡介乎18至41歲,涉嫌非法集結、襲警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罪行。
 
(三)至(六)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必須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所需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該等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會使用武力。當使用武力的目的已達,警方會停止使用該武力。
 
  胡椒噴劑或催淚水劑屬警方可使用的武力之一,目的是使在前線衝擊警方防線的人或有暴力行為的人盡快停止衝擊或暴力行為。警棍屬警方可使用的武力的另一選項。所有配備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和警棍的前線人員都須接受適當訓練。警務人員要確保相關的武力使用符合使用所需最低程度武力的原則。
 
  在今年六月初至十月初的四個月,香港有超過400宗因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示威、遊行和集會,當中暴力場面的頻繁及警務人員的動員人數,均有別於一般或單一武力使用事件。在此等混亂及嚴重暴力場面期間,警方會以事件宗數為單位向公眾交代有關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及警棍的使用情況。
 
  六月九日的事件中,警務人員在面對眾多暴力衝突及大批暴力人士時,為制止這些違法及暴力行為,使用了胡椒噴劑、催淚水劑或警棍。就當日情況,警方綜合記錄當日晚上至翌日凌晨時分在政府總部及附近一帶(包括立法會示威區及夏慤道)曾使用胡椒噴劑及警棍的事件,並已收到相關的武力使用報告。
 
  警方重申,警方與示威人士並非對立,如市民能以和平、合法、有秩序的形式進行公眾活動,警方根本無需使用任何武力。
 
(七)警隊現時已將部分《警察通例》上載至警察公眾網頁供公眾查閱。至於包括《程序手冊》等其他沒有公開的命令或守則,若被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行動的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和偵查罪案的工作。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