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台灣殺人案
************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名香港男子懷疑於去年二月在台灣殺害與其同行的香港女子後返回香港。由於政府無法根據現行法例把該名男子移送往台灣受審,保安局於本年二月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以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政府已於本月二十三日正式撤回有關法案。另一方面,該名男子因洗錢罪成而被判囚,並已於本月刑滿出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目前有否計劃(例如透過現行機制)盡快把該名男子移送往台灣受審,為死者討回公道,以彰顯公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二○一八年二月發生的台灣殺人案涉及一名香港女子被一名香港男子殺害,涉案男子於案發後返回香港。涉案人於二○一八年三月被香港警方拘捕。律政司在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後,向涉案人控以四項「清洗黑錢」罪。涉案人於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判清洗黑錢罪成,判囚29個月。

  行政長官於十月十八日收到涉案人當時在囚中的來信,表示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涉案人於十月二十三日出獄,並在當天透過傳媒公開表達他願意赴台自首,接受審訊的意願。
   
  現時香港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逃犯移交及刑事司法協助。在對涉案人的刑事檢控方面,律政司經充分及全面考慮了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所得的證據後,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涉案人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包括他涉嫌在台灣干犯的殺人罪。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眾所周知,殺人的罪行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均在台灣,因此台灣對案件絕對有司法管轄權。自去年十二月,台灣當局亦對涉案人發出通緝令,之後更把通緝令訂為永久有效。特區政府認為既然涉案人已表達自願到台灣接受審訊,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到台自首與司法協助無直接關係,完全可在司法協助以外直接了當地處理。

  現時,涉案人已服刑完畢,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如台方所述去將他續押或對他施加強制措施。對於涉案人今次自願自首的決定,特區政府樂見其覺悟自省,願意承擔罪責,為案件的處理帶來進展。事實上,特區政府收到涉案人的來信後,已即時透過香港警務處向台灣當局轉達了涉案人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他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但這必須在台方尊重香港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原則下進行。現時,港台雙方已就涉案人赴台的安排展開聯繫,希望雙方在尊重各自司法制度下務實處理,努力尋求方案讓願意自首的涉案人盡快到台灣接受審訊,讓其有自新機會,讓法治及公義得以彰顯,讓遇害者的家屬得以釋懷。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