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警方取覽病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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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六月十二日,警務人員與示威者在金鐘一帶發生嚴重衝突後,有因受傷而前往公立醫院急症室求醫的示威者在該處遭警方拘捕。六月十八日有報章報道,任何人可在未經密碼登入程序下,透過急症室的電腦取覽急症室資訊系統(資訊系統)所載的病人資料,而且該系統設有「警方專用」版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其後澄清,資訊系統為醫護人員專用,而有關版面只是資訊系統中「災難」單元的列印選項。醫管局亦表示,由六月二十日起,資訊系統必須經密碼登入程序才可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在急症室被捕的人士的數目,並按(i)醫院名稱、(ii)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iii)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即16歲以下、16至18歲、19至25歲、26至40歲、41至65歲,以及65歲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就上述報道提及關於資訊系統的情況,(i)食物及衞生局、(ii)保安局、(iii)衞生署及(iv)醫管局的管理層事前是否已知悉;如是,自何時起知悉;

(三)警方自何日起可獲取所載資訊系統的病人資料、取得資料的類別,以及至今涉及的病人數目;警方至今基於該等資料拘捕的人數,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及被捕位置(如果在醫院,醫院的名稱)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警方目前可否取覽衞生署轄下診所及私家醫院的電腦系統所載的病人資料;如果可以,政府如何確保病人的私隱獲得適當保障?

答覆:

主席:

  就郭家麒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保安局、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我的回應如下:

(一)截至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警方就有關六月十二日的示威,分別於伊利沙伯醫院、仁濟醫院及廣華醫院拘捕共五名人士,年齡介乎22至29歲,涉及與暴動有關的罪行。

(二)醫管局的「急症室資訊系統」為醫管局內部系統,一貫設有「災難」單元,用以協助醫管局重大事故控制中心處理社區上的重大事故。系統包括各類大型及需要協調統籌服務的事件分類,例如大型交通意外、火災、地震、山泥傾瀉、大型群眾活動及大型體育活動等,系統亦另外設有中暑、低溫症等單元。有關系統為封閉系統,並沒有與任何醫管局以外機構的電腦系統有聯繫或連接,並只限擁有相關權限的醫管局職員進行查閱,任何非醫管局人士無權登入相關系統。

  「急症室資訊系統」設有「列印模式」,這個模式下設有「醫療」、「警察」、「援助站」、「新聞處」及「一般查詢」五個列印選項,根據不同的情況為相關持份者提供適當的資料。所有資料必須由索取資料一方向醫管局提出要求,並且符合協助救援工作和協助傷者或家屬需要這兩個目的。

  公立醫院有既定機制處理執法人員索取病人資料的要求。而所有醫管局和公立醫院的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個人資料私隱和取閱權限的守則,如有違規或發現未有根據保護病人私隱守則處理資料,醫管局會作出相應的人事跟進程序。

  為回應公眾人士對「急症室資訊系統」內病人資料保安的關注,醫管局於二○一九年六月底已成立專責小組,審視臨床資訊系統在保障病人私隱及前線運作方面的保安風險,並提出改善建議。醫管局已接納專責小組呈交的報告,並正作出下列改善及安排:

1. 加強管制系統的登入,包括強制使用個人帳戶登入,及按使用者的運作需要授權登入及進行審核;
2. 加強「急症室資訊系統」帳戶使用情況的可追蹤性和問責性;
3. 引入電子系統記錄急症室的工序流程,減低文本披露病人資料的風險;
4. 在急症室範圍設定「公眾使用」、「臨床治理」及「職員專用」區域;並加強電腦及顯示屏幕的私隱保障措施;
5. 檢討及改善「急症室資訊系統」內「災難」單元的報告內容,只披露所需病人資料;
6. 加強員工對保障病人資料及正確處理其他機構索取病人資料的認識和培訓;
7. 繼續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合作,加強處理病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守則;及
8. 探討可以協助快速登入「急症室資訊系統」的科技,令繁忙的急症室保持運作效率,亦能有效管制系統的登入。

(三)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干犯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在訂明的情況下,便可作出拘捕。

  警方在醫院調查任何個案或進行任何行動時,並不會阻礙任何人士接受治療,同時絕對尊重病人私隱,以及任何人士應有的其他權利,包括聘請法律代表。如警方有需要向醫院索取個人資料作調查或法庭審訊之用,在獲取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訂明的豁免下,會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請求。如有需要,警方會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四)衞生署轄下診所載有病人資料的電腦系統屬政府內聯網,只供衞生署相關人員使用。除非獲得所需的法律授權,非衞生署人員無權使用或獲取相關系統所載的資料。

  另外,私家醫院須就處理病人資料(包括電子資料)制訂政策及程序,該政策及程序須符合相關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專業團體(如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指引/守則。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