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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政府聘用殘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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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的整體就業率近年維持在高水平,但殘疾人士的就業率卻持續處於低位。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一三年進行的調查的結果,十五歲及以上殘疾人士的就業率為百分之十三點六,當中43 000名持專上學歷的殘疾人士的就業率約為百分之三十四點七。另一方面,殘疾公務員人數佔公務員總數的百分比連續五年下降,由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的百分之二點一下降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百分之一點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現有及新入職的殘疾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目及其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該等僱員的(i)聘用部門、(ii)殘疾類別、(iii)所屬職系及(iv)從事的工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會否重新考慮在政府內部推行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以起帶頭作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現時政府架構內有不少工種(例如電話客戶服務及某些文職工作)適合由殘疾人士擔任,政府會否考慮就指定工種職位進行招聘時,優先聘用殘疾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回應如下:
 
(一)政府沒有要求政府職位申請人及在職人員必須申報其殘疾情況,各政策局/部門是根據在招聘過程中申請人主動申報、要求就其殘疾情況在遴選面試/測試時作出特別安排,又或現職殘疾僱員申請資助購買輔助器材以便履行職務等情況下,得知有關公務員殘疾的情況。因此,我們透過上述渠道得知的數字只反映已知最低的數字。在二○一六至一七至二○一八至一九年度各政策局/部門聘用已知有殘疾情況(不包括有色盲或辨色偏差的人士)的公務員及新入職公務員人數,分別按殘疾類別及政策局/部門劃分,以及有關人員佔整體公務員人數的比例,詳列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我們並沒有按在職或新入職的殘疾公務員所屬職系及從事的工種收集有關資料,亦沒有整存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相關數據。
 
(二)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殘疾人士提供技能訓練及支援服務,讓殘疾人士在公開就業市場憑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殘疾)擔當具生產力和有酬勞的工作;並為僱主提供協助,以及致力推廣傷健共融的社會。設立強制性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規定僱主(包括政府)須聘用一定數目或比例的殘疾人士,可能會對殘疾人士造成負面標籤效應,不利他們融入職場和社會。公務員事務局現時並沒有計劃就聘用殘疾人士為公務員的人數設定上限或下限。我們的政策是通過制訂適當的措施,協助殘疾申請人投考政府職位,盡力確保殘疾人士與其他申請人一樣在投考政府職位的過程時享有平等機會,並給予他們適當的優先聘用機會。
 
(三)公務員的聘任是以公開及公平競爭為原則。在公開招聘的過程中,招聘當局會按申請人的品格、能力和表現,以及因應有關職系的工作要求而訂明的入職要求評核所有申請人。如上所述,我們已通過制訂適當的措施,協助殘疾申請人投考政府職位,盡力確保他們與其他申請人一樣在投考政府職位時享有平等機會。這些措施包括:(i)如有申報殘疾情況的申請人符合有關職位的基本入職條件,便無須經過篩選程序(如有的話),直接獲邀參加遴選測試/面試;(ii)招聘當局須主動詢問個別有申報殘疾情況的申請人是否需要任何協助或調節安排,並因應他們的特別需要,適度調整測試/面試程序;(iii)如招聘委員會認為某位有申報殘疾情況的申請人適合擔任有關職級的某些職位,則即使該名申請人因殘疾而未必能夠執行有關職級每個職位的全部職務,招聘委員會仍可推薦聘用該名申請人;以及(iv)如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殘疾申請人未獲推薦聘用,招聘委員會的建議應提交予有關招聘部門/職系的助理署長級或以上的人員考慮和決定。同時,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殘疾情況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由於每位殘疾人士的情況和才能皆不盡相同,我們認為不宜指定個別工種須優先聘請殘疾人士。政府會繼續監察上述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殘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職位時,與其他申請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