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間建築承建商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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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間建築承建商因未領有建築噪音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在晚間及假日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於十月二十四日及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38,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在本年三月至六月期間,按市民的投訴及進行主動巡查,成功查獲啟德發展區內及筲箕灣阿公岩村道和東旺道三個建築地盤,有承建商在未領有許可證或違反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設備包括鑽孔樁鑽機、剪刀式升降台、電鑽及鏟車等,於晚間或假日進行發出高噪音的工程。環保署隨即吊銷相關尚未完成工程的許可證,並在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按條例分別檢控涉案的承建商「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協誠裝飾公司」及「嘉暉地下探測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泰昇地基土力工程有限公司」亦曾於本年八月在啟德發展區內另一地盤干犯同類罪行而被定罪。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條例旨在保障市民的作息。建築承建商應盡量安排在日間及非假日時段進行建築工程,以減少對周邊居民的滋擾。建築承建商如有必要在限制時段(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公眾假期的任何時段)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經評估符合法定要求及獲發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築承建商在施工時,亦只可在許可證規定的時段內使用列明的機動設備及必須採取消減噪音措施,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其後再被定罪,則可處罰款二十萬元。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5分